一、制定背景
自2021年9月起,我县县域城镇发展区和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其他特定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的缴纳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的前置条件,办证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单位承诺在规划证核发后一个月内足额缴纳。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5】23号)文件精神,从征收环节、保障措施等方面,完善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征缴机制的对策:一是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完成城市配套费征缴;二是把城市配套费的缴纳凭证纳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程建设审批系统。
在我县原征收办法(桐政〔2017〕89号、桐政〔2021〕46号)基础上,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5】2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桐柏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4.《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5.《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5】23号);
6.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桐柏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宛政文【2012】104号);
三、制定过程
2026年3月1日至4月13日,该《办法》在桐柏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公开,并征求了17个乡镇(街道办)及12个县直单位意见。均反馈无意见,完全同意采纳。
2026年6月8日县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经审查桐柏县财政局报送合法性审查的《桐柏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主体适格,程序符合规定,内容合法,与上级规定不相抵触。
该办法于2026年7月9日正式印发,我县原征收办法(桐政〔2017〕89号、桐政〔2021〕46号)同时作废。
四、政策亮点
1.优化缴费节点:将缴费时间点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个月内”调整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
2.取消缴费承诺制:取消了原有的缴费承诺制,改为向缴费人发放《告知书》,明确告知其缴纳义务和逾期未交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3.强化监管措施:新增了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条款,将缴费凭证查验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跨部门协同监管。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桐柏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377-6816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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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柏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