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词: | 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柏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号 | 桐政办〔2026〕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年7月9日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下载 | 桐政办〔2026〕8号.doc | 文件编号 | TBZF4113302026002 |
桐政办〔2026〕8号
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桐柏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清淮街道办事处、淮北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桐柏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9日
桐柏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县域城镇发展区和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其他特定区域范围内(以桐柏县国土空间规划界定为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域城镇发展区和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其他特定区域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所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全额缴入县级财政。
第五条 桐柏县县域城镇发展区和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其他特定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建筑面积计征。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项目类别和征收标准如下:
(一)建设项目类别划分:
1、一类项目:指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商服、写字楼等经营性项目。
2、二类项目: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等项目。
3、三类项目:指工业、仓储等生产性项目。
4、四类项目:指各类学校及附属设施、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停车场、车站、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服务设施,敬老院、福利院和为安排残疾人等的社会福利性项目。
(二)征收标准(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1、一类项目40元/m²(包含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
2、二类项目30元/m²(包含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
3、三类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房,根据规划建筑面积,按10元/平方米征收,除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外的生产类用房、科研设施用房,根据规划建筑面积,一层按6元/平方米、二层按3元/平方米征收,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配套费,地下建筑部分根据规划建筑面积,按3元/平方米征收;
4、四类建设项目15元/m²。
5、个人建房按总建筑面积大小:
①个人建房总建筑面积≤300m²的按15元/m²,个人建房总建筑面积>300m²的按40元/m²。
②临宽度在15m以上主次干道(含15m)自建商住建筑的按40元/m²。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城市配套费缴费计算表,到征收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告知书》,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补缴城市配套费:
(一)已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二)违法建筑依照法律法规确认予以保留的;
(三)在规划核实阶段,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
(四)按照规定应当补缴城市配套费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关于减征、免征城市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减征、免征城市配套费申请,并提供减免依据、项目立项或计划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等相关材料,征收部门审核后出具减免意见。对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项目(包括公益类项目),均应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财政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列入投资预算。
第十条 征收部门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征收的资金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一条 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征收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擅自批准减征、免征和缓征城市配套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如期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经催缴仍拒绝缴纳的,征收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缴纳义务人存在违反法定缴纳义务情形的,由征收部门函告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缴纳义务人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依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采取惩戒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并由发展改革部门将欠费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将城市配套费缴纳凭证查验纳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并设置缴费提醒功能,实现项目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结果及缴费情况等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通过审批系统平台共享城市配套费征收有关信息:
(一)建设项目立项、计划信息;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验、施工许可、竣工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三)城市配套费缴费计算表及缴费票据信息;
(四)与城市配套费征收相关的其他信息。
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内部核验的证明事项和相关材料,在征收、补缴及减免程序中无需建设单位重复提交。
第十五条 相关审批部门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规划土地核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均应通过部门共享信息核查城市配套费缴费情况。缴纳义务人未履行缴费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督促其按照规定缴清城市配套费。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履行好部门职责,做好工作节点的审核把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 、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城市配套费应缴未缴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柏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2017〕89号)和《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桐柏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桐政〔2021〕46号)同时废止。县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对本办法执行之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办证时施行的征收标准计征城市配套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