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 | 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柏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桐政〔2024〕1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桐柏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年4月15日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TBZF4113302024001 | 下载 | ![]() |
桐政〔2024〕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桐柏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柏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
桐柏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南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所属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负责组织对审批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作出审核批复,为项目的进一步实施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根据政府决策,组织项目前期工作,编制施工图预算;
(二)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负责填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及提供投资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执行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
第三章 评审范围、依据与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政府投资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国债补助、转贷的资金、通过合法途径向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组织融资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立项(可研)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定额标准、计价规范和价格信息等;
(三)相关批示文件;
(四)勘测报告、设计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五)其他。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预(概)算、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的审查、监督和确认;
(四)突发性紧急事件的现场认证;
(五)其他。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项目报审阶段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概)算、招标控制价、突发性紧急事件现场认证的报审程序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要有资金来源,对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突发性紧急事件现场认证)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填写《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领导审批。审批权限按桐办文〔2021〕28号文件执行。
2、项目变更审查的内容和程序严格按照《桐柏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桐政〔2020〕16号)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实施阶段
1、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的批示要求承接项目建设单位的投资评审业务,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
2、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3、在评审过程中,应就有关事项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及时沟通,重要事项必须书面确认。
(三)评审完成阶段
1、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2、财政部门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初步评审意见;
3、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4、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5、财政部门将评审报告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评审要求
(一)有关要求
1、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4、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一经送达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完成后,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更改。因项目条件发生变化,确需更改设计方案方能达到项目要求的,需完善相关审批程序;
5、项目预算一经评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确需更改的,按桐政〔2020〕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6、未经批准,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时限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资料齐全、完整、准确的预(概)算、招标控制价及变更项目的评审,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原则上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4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投资在3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5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7个工作日初审完毕。工程复杂、难度系数大、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最后评审报告时间一般应在初审完成后7天内完成。
上述规定的评审时间如因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拖延将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相应延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履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导致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无法按时完成或项目评审不符合评审质量要求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五条 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必须对其提交的成果文件质量负责,地勘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因地勘、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重大变更、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方责任并追偿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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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桐柏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