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 | 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柏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进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号 | 桐政〔2026〕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年1月21日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下载 | 桐政〔2026〕3号.docx | 文件编号 | TBZF4113302026001 |
桐政〔2026〕3号
桐 柏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桐柏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进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清淮街道办事处、淮北街道办事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相关国有企业:
《桐柏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进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柏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
桐柏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进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选人用人制度,提高国有企业人才队伍素质,全面推进我县国有企业用工市场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桐柏县财政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人岗匹配、人尽其才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企业招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特殊技能执业资格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市场化聘任职业经理人员,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坚持精简效能、人岗相适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招聘方案、拟招聘岗位信息、招聘人数、所需人员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须由县财政局审核,报送县委、县政府批准,原则上每年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
第七条 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参照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设置);
(二)招聘的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式、程序;
(四)招聘的组织实施;
(五)招聘监督机构及监督电话;
(六)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八条 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按照招聘方案组织实施。县人社局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考试、考核;
(四)体检;
(五)政审;
(六)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拟聘用人员报县财政局备案;
(八)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公司副总岗位特殊招聘程序:
对于公司副总岗位,需要企业市场化选聘的,除遵循上述一般招聘程序外,还需遵循以下特殊规定。
(一)企业副总聘任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认真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2.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具备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在同类岗位上取得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5.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6.企业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条件、岗位要求、个性化条件等,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
(二)企业副总聘任程序:
1.制定选聘方案:企业结合发展战略和实际需求,经县政府同意后,自主制定副总经理选聘方案,明确选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资格条件、选聘方式、选聘程序等内容。选聘方案需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2.提名与推荐:可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岗位需求,提名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3.资格复审:国有企业董事会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复审,重点审查其工作经历、管理能力、业绩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是否与副总经理岗位要求相匹配。
4.任命与备案:企业董事会结合审核结果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任人选,作出任命决定。企业将资格复审情况、聘任情况形成专项报告,连同候选人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县人社局对国有企业依法用工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严格按照分层级管理原则,严禁擅自聘用人员。
第三章 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十三条 新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按相关程序报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备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因业务不再需要,不再续聘。
第十四条 公司副总聘期与解聘:
(一)聘期:公司副总的聘期一般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岗位需求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
(二)解聘:企业应健全公司副总退出机制,完善解聘、辞职管理制度。由企业董事会综合运用总结述职、业绩评定、调查核实、民主测评和综合分析等方法对公司副总进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在聘期内,公司副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解除其职务及劳动合同:
1.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2.任期届满未被续聘的;
3.考核结果未达到要求的;
4.因健康原因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履职过程中对所任职企业有不诚信行为的;
6.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副总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的,企业应与其签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书》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回避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企业领导人员(包括正职领导人员和副职领导人员,下同)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企业的人事、财务、监督以及有直接分管关系的岗位。企业领导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录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招聘人员的国有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非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的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