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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财政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时间:2025-09-30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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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制止违法乱纪行为发生,维护我县财政财务和会计工作秩序桐柏县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桐柏县财政监督办法》(桐政【20253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我县于2021年依据《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制定《桐柏县财政监督暂定办法(试行)》,现已试行三年,在试行期间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因三年试行已经到期,为更好地加强财政监督管理,为财政监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我局在征求各部门及乡镇政府的基础上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根据《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五、第六、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县级财政监督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正式印发了本《办法》。

制定依据与目的

1、制定依据:《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紧密结合桐柏县财政管理实际情况制定。

2、政策目的:规范财政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32条,分为总则、监督机构和人员、监督范围和权限、监督方式和程序、被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

明确了办法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和县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二)监督机构和人员

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协同履行,其中专项监督检查实行专职监督机构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专职监督机构负责制定监督工作规划、拟定年度监督计划、组织重大事项专项监督、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开展部门内部监督;业务管理机构承担日常监督、协同开展专项监督、依据监督结果完善财政政策、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两类机构需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能力,恪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秘密的准则,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须按规定回避;其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被监督主体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拖延或打击报复。财政部门可按需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监督,并对其实施统一管理。

(三)监督范围和权限

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范围与权限。监督范围围绕九类核心重点事项,依法对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政府性资金征收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效益、国库集中收付及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使用、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管理、各类国有资产收益收支管理、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与会计信息质量、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管理等事项实施监督。财政部门依法监督涵盖财税政策执行、资金管理、采购国资管理、财会规范及其他法定事项。

监督权限围绕六类核心重点事项。监督中可依法要求被监督主体提供相关资料,调取查阅各类预算、会计、账户等资料,经负责人批准后查询相关单位及金融机构存款、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的证据,责令停止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并视情暂停或停止拨付相关款项、责令暂停使用已拨付资金,还可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财政部门监督可依法要求提供资料、查询存证,责令停止财政违法行为并管控款项,及采取其他法定措施。

此外,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主体相关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可依职权纠正或建议有权机关纠正;其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除涉密内容外可予以公开;对财政违法行为的举报,财政部门需按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监督方式和程序

明确财政部门监督的方式与程序核心内容。监督可采取监控、调查、检查等方式,实行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结合的方式,二者分别结合年度计划、管理职责按程序开展;需依法处理财政违法行为,移送非职权内事项;要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机关的协作,可利用其相关结论,也可提请协助。

(五)被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了被监督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方面:在财政部门未依规开展监督、越权等四类情形下可拒绝检查;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可对处罚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不服处理处罚可复议或诉讼,公职人员不服处分可复核申诉。义务方面:需签收监督相关文书、如实提供资料与情况、配合询问、签字确认相关材料,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六)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和处分按照国家、省相关法规规章执行;被监督主体主动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等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且自纠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财政监督人员如有泄密、渎职、受贿等违规行为,将被给予处分或追究刑责,财政部门及监督人员履职不当致当事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

说明了《办法》生效日期。

四、政策特点

1.监督职责清晰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协调配合,并明确了各自工作职责。

2.突出全覆盖理念。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3.强化协同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4.监督运行规范化。实施监督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专项监督结合年度监督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5.兼顾监督与管理。坚持监督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加强财政管理。结合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解读机关:桐柏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1873894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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