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清淮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4年省政府令第226号)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本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应作相应调整。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确定后的本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含挂牌部门)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相关制定主体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报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