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政〔202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县域内的房屋征收工作,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省、市关于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三统一”原则。县域内房屋征收由县政府统一组织,结合征收片区综合地价制定统一的征收补偿标准,在具体征收工作中,采取统一的工作流程。
(二)坚持依法征收原则。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
(三)坚持安置先行原则。房屋征收应坚持安置先行原则,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相结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拟征收房屋所在地政府在县征收办的指导下,承担辖区内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县征收办:负责全县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房屋征收计划的落实;
2、负责全县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文书和征收文书的起草、发布、送达等工作;
3、负责编制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4、负责房屋征收风险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屋测绘和拆除机构的审查、选定,并签订委托合同;
5、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宅基地、房屋权属及合法性进行认定;
6、负责牵头组织联合行动,组织执行法院裁定的强制执行案件,以及组织规模较大的腾地清表行动等;
7、负责房屋征收工作中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8、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9、负责组织对房屋征收执行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10以及其他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二)属地乡镇(产业集聚区):
1、负责房屋征收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召开乡镇(产业集聚区)、村(社区)两级动员会议;
2、负责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调查登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现状的登记造册、张榜公示等工作,并会同征收办做好补偿测算工作;
3、负责收集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以及权属人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卡等资料,并及时整理建档,档案完善后,及时移交县征收办统一管理;
4、负责组织对安置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核定工作;
5、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法律文书送达、公告张贴等工作;
6、负责组织被征收房屋权属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房腾地打好界桩;
7、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款登记造册和报批资料报送;
8、负责房屋征收工作中发生的矛盾纠纷调处、遗留问题的处理及信访处置。
(三)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1、确定征收红线范围;
2、负责暂停办理已发布拟征地告知范围内的土地在公告有效期内的用地审批手续和不动产证登记发证手续(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配合);
3、负责宅基地、房屋等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配合);
4、负责出具项目用地报批的规划相关文件和图件;
5、负责安置地的规划选址和审核工作;
6、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调解,依法拟定行政处理决定。
(四)县司法局:
1、负责征拆工作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强制征收决定、强制腾地、拆除方案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2、根据征拆工作需要提供公证服务。
(五)县发改委:对征收项目立项及时进行批复。
(六)县城管局:根据征收办提供的违建处置方案,组织力量实施强制拆迁。
(七)县人社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八)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农村土地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承担职责,配合做好征收工作。
三、工作程序
土地房屋征收执行以下操作流程:
(一)受领任务。根据工作安排,由县征收办提出土地房屋征收的书面申请报告,经县政府同意,对符合征收条件的土地和房屋,启动征收工作。
(二)确定征收范围,预算征收费用。县征收办组织自然资源局和属地乡镇(产业集聚区)做好勘测定界工作,预算土地房屋征收所需费用,制定《土地房屋征收费用预算表》,三单位联署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公告发布后,县征收办要及时组织乡镇(产业集聚区)、村(社区)现场踏勘,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地乡镇(产业集聚区)要按相关要求做好土地现状、房屋调查的一榜公示工作。
(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确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费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属地乡镇(产业集聚区)在县征收办的指导下,按照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被征收组织及个人征收补偿费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六)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批准后,由县征收办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并组织实施。
(七)支付安置补偿款。按要求提交相关征收补偿费用拨付证明材料后,由县财政专户统一支付到被征收人账户。
(八)资料归档。完成征迁工作后,征收资料由县征收办进行归档,集中统一管理。
(九)强制征收及执法。
1、实行强制征收的土地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由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由县政府组织征收办、公安、城管、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属地乡镇(产业集聚区)等有关单位实施。
2、涉及征收且依法经认定为违法占用、违法建设的土地房屋,由县政府统筹指挥,县征收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管局作为执法主体,自然资源、公安、农业农村、属地乡镇(产业集聚区)等单位为配合执法单位。
四、附则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我县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22年5月6日
主题词: | 关于规范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 | ||
文号 | 桐政〔2022〕2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桐柏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2年5月23日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