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政办〔202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桐柏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022年4月8日
桐柏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28号)、《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豫政〔2019〕11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属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5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1.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1.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1.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桐柏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党组副书记郭存任政委,由县政府副县长鲁成豪任指挥长,由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程果、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倪广周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应急管理局、发改委、武装部、教体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文广旅局、卫健委、气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程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王忠建、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马晓月担任。
各乡镇(产业集聚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2 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及县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落实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并督促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汇集、分析和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技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对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震有关的地质灾害或由地质灾害引起的震动进行监测,并对地震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重特大地质灾害灾后的重建规划编制;统筹协调灾后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并提出安排煤电油气运保障相关储备物资动用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运相关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督促教育系统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灾害发生时做好灾区教育系统受灾情况收集、报告工作,指导、督促做好灾区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县工信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做好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和损毁通信设施的抢通恢复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协助灾区政府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和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遇难人员身份进行鉴别;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省级经费的保障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因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指导灾区城市做好损毁的供气、供水设施抢修和受灾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威胁交通干线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协助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对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水利工程设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损失。
县文广旅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机构做好景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等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加强对地质灾害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提供气象保障。
县人民武装部:组织指挥所属部门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灾区损毁供电设备的修复,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2.3 应急工作组
发生大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后,县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调查监测、安全保卫、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应急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应急工作组设立、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2.3.1 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公安局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产业集聚区)。
负责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2.3.2 抢险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人民武装部。
成员单位:县人民武装部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产业集聚区)。
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3.3 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卫健委。
成员单位:灾害发生地参与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
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及时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治情况。
2.3.4 调查监测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单位。
负责对灾害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时会商分析,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3.5 安全保卫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产业集聚区)。
负责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灾害发生区域人员;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
2.3.6 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气象局、工信局、供电公司等单位。
负责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公路抢通、气象预报、通信、资金、善后处理等保障工作。
2.3.7 新闻宣传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文广旅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文广旅局等单位。
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3 预报预警机制
应急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险情、灾情速报制度,健全地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
3.1 预报预警
3.1.1 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乡镇(产业集聚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气象等监测预警信息。
3.1.2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四级(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三级(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二级(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一级(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1.3 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预警工作,预警级别达到三级以上时应在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媒体上向公众发布,并通过通信网络向群测群防员发送。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3.1.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乡镇(产业集聚区)政府及村(居)委会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的人员。受灾害威胁单位和人员要按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四级(蓝色)预警响应。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应急值守工作,保持通信畅通,密切关注雨情、水情等变化趋势。
三级(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加大雨情、水情等监测力度,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和监测工作。应急调查队伍与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
二级(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对预警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应急调查队伍与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一级(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和监测。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当地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做好抢险准备。
3.1.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等情况,预警级别应及时调整。超出24小时预警期,未再发布新的三级(黄色)以上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预警解除。
3.2 速报制度
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速报制度。自然资源部门、应急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信息后,要同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急部门报告。对疑似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首次按照灾害事件上报。
3.2.1 速报时限要求
自然资源部门、应急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要在4小时内速报本级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
自然资源部门、应急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要在12小时内速报本级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
县级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急部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续报。
3.2.2 速报内容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灾害发生地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开展抢险自救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指挥部立即启动I级响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超出我县处置能力,需要上级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县政府请求上级政府派工作组指挥或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乡镇(产业集聚区)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进行先期处置。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乡镇(产业集聚区)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先期处置。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在灾害发生地乡镇(产业集聚区)政府的领导下,乡镇(产业集聚区)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乡镇(产业集聚区)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在灾害发生地乡镇(产业集聚区)政府的领导下,乡镇(产业集聚区)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和指导乡镇(产业集聚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专家组确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应急部门要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灾害损失和应急处置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部门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
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应急成员有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乡镇(产业集聚区)和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2 应急资金
各乡镇(产业集聚区)政府要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负担。
5.3 应急物资
各乡镇(产业集聚区)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抢险、会商和通信等专业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5.4 通信保障
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通信畅通。
5.5 应急技术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体系,我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勘查院。
6 预案管理与更新
自然资源、应急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政府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 奖惩
7.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豫政〔2012〕2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7.2 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应急响应: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时,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临灾状态: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