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基本情况
(一)抽查事项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相关内容开展检查。
(二)抽查范围
建筑行业、餐饮行业、制造行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执法人员
进行抽查的执法人员从县人社局执法人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检查组。
(四)抽查时间和频次
从年初至年末每单数月进行一次抽查;同步进行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检查。
(五)抽查方式
采取实地核查为主进行。由参加抽查人员,按照本部门监管职责对所抽取企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事项记录在案。
二、工作流程
(一)开展现场检查。根据全年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要求,重点检查全县用工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检查结果。抽查结束后在双月调度表上写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结果方式。对在检查现场发现的不属于本职权监管范围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实施程序及要求
(一)公开透明。在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要公开透明。
(二)认真准备。实施抽查时要根据随机检查市场主体近期的投诉举报情况,并通知随机的检查人员。检查人员要查询被检查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信息、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等,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财务报表和账簿、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三)严格程序。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要求开展检查,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填写检查情况并要求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发现被检主体经营不规范时,要当场进行纠正: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做好检查结果运用。1. 检查人员要综合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等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出具检查意见。检查见有:“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办学行为涉嫌违反教育教学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等情形。2. 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要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发现问题线索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3. 检查人员要按照“谁抽查、谁录入”的原则,自检查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协同监管平台“抽查结果录入”模块进行公示。同时,将检查表、证据材料等及时归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将档案移交相关执法人员。
桐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