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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时间:2026-02-10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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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公安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厅直各单位:

  依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经审查研究,河南省公安厅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公安工作需要,现决定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保安服务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13〕48号)

  1.将第三部分“规范保安服务公司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第二点修改为:“(二)利用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技术手段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纳入保安服务监管范畴,应当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

  2.删去第四部分“加强保安服务公司年审工作”全部内容。

  3.将“五、加大保安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 修改为“四、加大保安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

  4.删去附件2“河南省保安服务公司年审合格证”。

  (二)《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21年便民利企服务新举措的通知》(豫公〔2021〕16号)

  将“2021年便民利企服务新举措”中的第四项举措“实行特种行业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内容修改为:“全面实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由负责审批的县(区)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许可依据、审批事项名称、法定开办条件、材料提交清单及办理期限、监督和法律责任以及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申请设立旅馆从业单位的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告知承诺书规定的相关手续材料,并书面承诺(签字盖章)符合法定开办条件的,即可获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审批。”

  二、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豫公通〔2002〕49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文件不再另行印发。

                                      

                                      河南省公安厅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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