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来源:时间:2026-01-05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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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 ZRZY00000QR96881001

适用范围

法人、个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受理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决定机构

桐柏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承诺0.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 83973056

受理方式

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设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第七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办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

申办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现场产生或通过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原件一份;

4.森林、林木权属材料原件一份;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办理流程

通过网上预申请和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发证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不收取登记费。

监督投诉

渠 道

中心督查股0377-83973066 热线电话:12345

发布日期:2024年9月31日 实施日期:2025年2月18日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 ZRZY00000QR96881002

适用范围

法人、个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受理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决定机构

桐柏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承诺0.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 83973056

受理方式

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第七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办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

申办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现场产生或通过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林权证原件一份;

4.森林、林木权属材料原件一份;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办理流程

通过网上预申请和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发证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不收取登记费。

监督投诉

渠 道

中心督查股0377-83973066 热线电话:12345

发布日期:2024年9月31日 实施日期:2025年2月18日


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适用范围

法人、个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受理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决定机构

桐柏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承诺0.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 83973056

受理方式

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第七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办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

申办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现场产生或通过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转移森林、林木权属的材料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办理流程

通过网上预申请和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发证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不收取登记费。

监督投诉

渠 道

中心督查股0377-83973066 热线电话:12345

发布日期:2024年9月31日 实施日期:2025年2月18日


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 ZRZY00000QR96881004

适用范围

法人、个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受理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决定机构

桐柏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承诺0.5个小时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 83973056

受理方式

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结果送达

设立依据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第七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办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

申办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现场产生或通过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 注销森林、林木权属的材料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办理流程

通过网上预申请和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登薄→归档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不收取登记费。



监督投诉

渠 道

中心督查股0377-83973066 热线电话:12345

发布日期:2024年9月31日 实施日期: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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