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 ZRZY00000QR96881001
适用范围 | 法人、个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受理机构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决定机构 | 桐柏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办理时限 | 承诺0.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 83973056 |
受理方式 | 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设立依据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第七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
办理条件 |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 | ||
申办材料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现场产生或通过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原件一份; 4.森林、林木权属材料原件一份;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
办理流程 | 通过网上预申请和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发证 |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不收取登记费。 | ||
监督投诉 渠 道 | 中心督查股0377-83973066 热线电话:12345 | ||
发布日期:2024年9月31日 实施日期:2025年2月18日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 ZRZY00000QR96881002
适用范围 | 法人、个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受理机构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决定机构 | 桐柏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办理时限 | 承诺0.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 83973056 |
受理方式 | 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 |
设立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第七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
办理条件 |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 | ||
申办材料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现场产生或通过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林权证原件一份; 4.森林、林木权属材料原件一份;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
办理流程 | 通过网上预申请和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发证 |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不收取登记费。 | ||
监督投诉 渠 道 | 中心督查股0377-83973066 热线电话:12345 | ||
发布日期:2024年9月31日 实施日期:2025年2月18日
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适用范围 | 法人、个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受理机构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决定机构 | 桐柏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办理时限 | 承诺0.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 83973056 |
受理方式 | 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设立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第七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
办理条件 |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 | ||
申办材料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现场产生或通过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转移森林、林木权属的材料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
办理流程 | 通过网上预申请和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发证 |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不收取登记费。 | ||
监督投诉 渠 道 | 中心督查股0377-83973066 热线电话:12345 | ||
发布日期:2024年9月31日 实施日期:2025年2月18日
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 ZRZY00000QR96881004
适用范围 | 法人、个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受理机构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决定机构 | 桐柏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办理时限 | 承诺0.5个小时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 83973056 |
受理方式 | 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 结果送达 | 无 |
设立依据 |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第七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 ||
办理条件 |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 | ||
申办材料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现场产生或通过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 注销森林、林木权属的材料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
办理流程 | 通过网上预申请和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登薄→归档 |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不收取登记费。 | ||
监督投诉 渠 道 | 中心督查股0377-83973066 热线电话:12345 | ||
发布日期:2024年9月31日 实施日期: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