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桐柏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分公司(昆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能源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分公司)相关管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及基层站队。
第三条 术语及定义
质量管理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实行全过程控制、改进、监督等活动。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坚持“源头把关、过程控制,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完善体系、持续改进,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服务用户、追求卓越”的原则,为社会和用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 公司质量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体制,按照“管工作必管质量,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质量责任。
第六条 生产安全部负责公司质量工作的综合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政策,落实执行河南分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公司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规划和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公司建立、实施、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和推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三)负责对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对公司质量信息的统计分析。组织协调处理公司的质量纠纷,配合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四)负责公司的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工作;
(五)负责对设施设备(含特种设备、租赁)使用的质量管理;
(六)负责天然气项目试运投产及竣工验收质量管理。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一)客服中心负责客户服务质量管理;
(二)经营计划部负责物资采购质量管理;
(三)生产安全部工程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公司工程质量。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管理。负责指导公司建立工程建设项目HSE联合委员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体系,监督检查体系运行情况、日常管理情况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工程承包商的质量及评价;
(四)经营计划部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承包商、物资供应商及服务商质量审核和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
第八条 生产安全部是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安全部经理为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责任人,负责统一归口质量管理工作。生产安全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政策,落实执行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规划和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实施、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三)负责对本单位质量信息的统计分析。组织协调处理质量纠纷,配合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四)负责所属基层站队的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公司实行产品质量责任制,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本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 质量责任划分和认定,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生产、销售单位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有关责任人员终身负责;
(三)产品相关单位,对产品质量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四)员工对本岗位业务涉及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五)公司部室对各部室所辖业务的质量工作负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违规供应商、承包商市场禁入制度。凡是供应商、承包商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均应取消其为公司供货和服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 销售单位必须按照质量标准组织营销。工程和服务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售,工程不得验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质量检验室(检验员)或委托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查)。检验(查)室(检验员)的设立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可研、设计、施工作业、工程技术服务、工程监理、设备监造、产品检验、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符合相应资质管理规定;聘请外部单位的,应选聘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需要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技术人员应经过质量专业培训,国家和中国石油有资格要求的,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运行部门应依据公司燃气接收和交付质量标准对燃气进行验收或验证。
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部门应按物资分类标准在中国石油或公司入围物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供应商。采购部门应组织对原材料、设备、外协件质量进行验收。对重要的原材料、外协件,使用生产部门应进行复验,验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订立物资采购合同必须明确物资质量标准或要求,约定质量验收方法和质量责任的承担,同时约定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天然气生产工艺应满足质量要求。
公司应按照技术、设备质量要求,编制工艺操作规程,确定质量控制点。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对进、出厂产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出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产品性质、产品标准和环境条件,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和储运设备、设施,保证运输和储存的产品质量稳定。产品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应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采用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和先进合理的管理方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公司应完善和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并按规定进行招标。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肢解发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承包单位需要将建设工程分包的,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追究公司的监督管理责任和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对提供结果负责。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结果、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建设工程。未经公司对设计变更进行认可,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替换工程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程序、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定质量控制点,制定并实施质量控制措施。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知监理单位;隐蔽工程为工程质量监督停(必)监点的,还应通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并经质量检验检查合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和河南分公司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国家对工程建设验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公司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约定质保金、质保期等内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应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控制点。工程技术服务单位必须依据工程设计要求和程序,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技术作业质量。工程技术作业使用的设备、人员应满足作业质量要求。
第三十一条 工程技术作业中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采购单位应对采购的材料质量进行验收。对重要的工程材料,使用单位应进行复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工程技术作业完成后,公司应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十三条 公司检维修作业应根据检维修作业计划制定作业方案,经公司审批后,按照作业方案和检维修作业规程进行作业,确定质量控制点,制定并实施质量控制措施。检维修作业中使用的仪器设备、人员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制定销售服务规范,根据客户需求和实际情况建立销售终端客服中心,开展服务。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及时进行处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中止销售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改进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开展用户调查,分析用户需求,确定质量改进目标。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制定并实施质量改进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进行分析,查找原因,组织整改,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公司及生产安全部组织对自产和采购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中国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对重要采购产品实行驻厂监造制度。驻厂监造目录、监造程序和要求按照公司和中国石油驻厂监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应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国家和公司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异体监理的要求,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不得委托与施工单位有直接隶属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和监理合同,代表公司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应追究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产品质量业绩纳入各级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责任不落实、质量业绩考核未达到规定要求、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出现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十五条 生产安全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对事故进行系统分析,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本单位质量事件,协助公司调查质量事故,对事故事件进行系统分析,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产品质量事件:
(一)采购或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可的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驻厂监造或委托无相应资质的监造单位实施驻厂监造,存在质量隐患的;
(三)未按规定对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质量进行验收或复验,致使过程质量大幅波动或终端产品不合格的;
(四)未对集团公司通报的不合格产品供应商进行处理,仍继续采购或使用该供应商相应产品的;
(五)产品出厂未按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的;
(六)未对产品进行有效防护,致使运输、吊装等环节造成产品严重损坏的;
(七)未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引发媒体曝光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八)无损检测、质量检验、驻厂监造等机构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
(九)其他违反质量规章、标准要求进行产品生产、运输或销售,存在质量隐患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工程质量事件:
(一)供应商选择把关不严,合同中质量要求不明确,或主要设备、材料未按规定履行入场检验,或按规定应复验材料未取得复验合格就投入使用,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违规进行焊接、返修和热处理,存在多道焊口质量不合格的;
(三)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如无不可抗拒因素,未按规定进行无损检测,或不按程序报告检测结果的;
(四)压力管道焊口无任何有效焊接过程记录或资料的;
(五)长输、集输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未经防腐补口直接埋地,或未按规定施工存在多道防腐补口质量不合格的;
(六)长输、集输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在特殊地段管道埋深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未按规范下沟回填造成管线变形损伤超标的;
(七)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水工保护,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
(八)隧道工程支护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可能造成塌方的;
(九)设备安装精度超差,或重要卧式设备滑动端不能自由滑动,或炉体钢结构几何尺寸、垂直度超标,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电气仪表未按要求安装施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他违反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等,存在质量隐患的。
第四十八条 质量事件的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公司组织的日常、专项和综合检查;
(二)产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
(四)其他方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检查发现的质量事件进行确认后,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第五十条 发生质量事件,应当对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责令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深刻检查或者在会议上做检查;
(三)约谈。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并责令整改;
(四)行政处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其中管理人员的问责由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实施;对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服务人员的问责,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五)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生产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