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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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碍农村公路畅通及损坏农村公路的监督检查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平氏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信息公示
来源:时间:2025-07-17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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