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案的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检查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部门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 办水保【2019】172号,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自觉接受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