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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环审〔2025〕21号关于南阳市柏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砂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时间:2025-05-16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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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关于南阳市柏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砂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南阳市柏涛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谊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南阳市柏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砂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和南阳荣青环境工程评估技术有限公司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荣环评估[2025]006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南阳市柏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砂石建设项目,位于桐柏县毛集镇毛楼村,该项目建年产120万吨砂石,其中石子产能20万吨/年,机制砂产能100万吨/年。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项目开工建设前应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要求完善土地使用手续。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DA001废气:运行期要求你公司在鄂破工序进料口安装喷淋降尘装置,进料斗设置三面遮挡顶部集气的集设施,在锤破、制砂工序进料口、石子产品密闭传送带下料口处安装集气罩,含尘废气经收集后经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经处理后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业A级绩效指标有组织颗粒物10mg/m3的要求。

无组织粉尘要求项目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及厂区地面道路全部硬化;运行期采取密闭生产车间,对原料库和成品库设置全覆盖式喷雾抑尘装置,物料输送要求在密闭皮带廊道;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并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有效篷盖,防止沿途抛洒造成的扬尘污染;定期对厂区洒水抑尘,保持路面清洁,并加强厂区绿化种植等抑尘措施,经治理后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废气排放限值。

2、废水

生活污水经2m3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进出车辆冲洗废水经厂区40m3冲洗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机制砂暂存渗滤水直接进入300m3清水池,洗砂废水和污泥压滤废水收集进入300m3生产废水收集池,由絮凝沉淀罐(共设置2个,单个容积150m3)絮凝沉淀处理后进入300m3清水池,最后由清水池内水泵输送至洗砂工序回用;絮凝沉淀罐底污泥由污泥泵抽送至压滤机进行压滤脱水,污泥压滤废水返回生产废水收集池,压滤污泥外运处置

3、噪声

运行期要求你公司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车间布局设置基础减震并经距离衰减措施降噪,经治理后项目四周厂界昼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厂外敏感点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区标准要求。

4、固废

运行期除尘器收集粉尘外售资源化利用;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压滤污泥车辆清洗废水沉淀池污泥定期由运输车辆运至矿山修复植被覆土回填使用;废絮凝剂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当地村组转运处置。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颗粒物≤2.041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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