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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2025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来源:时间:2025-03-27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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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2025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实际,经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一、确认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有:桐柏县清淮街道办事处、桐柏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桐柏县吴城镇人民政府、桐柏县月河镇人民政府、桐柏县固县镇人民政府、桐柏县毛集镇人民政府、桐柏县黄岗镇人民政府、桐柏县回龙乡人民政府、桐柏县淮源镇人民政府、桐柏县新集乡人民政府、桐柏县平氏镇人民政府、桐柏县埠江镇人民政府、桐柏县安棚镇人民政府、桐柏县大河镇人民政府、桐柏县程湾镇人民政府、桐柏县朱庄镇人民政府。

二、确认的县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有:桐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桐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桐柏县教育体育局、桐柏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桐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桐柏县公安局、桐柏县民政局、桐柏县司法局、桐柏县财政局、桐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桐柏县自然资源局、桐柏县交通运输局、桐柏县水利局、桐柏县农业农村局、桐柏县商务局、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桐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桐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桐柏县应急管理局、桐柏县审计局、桐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柏县统计局、桐柏县医疗保障局、桐柏县城市管理局(桐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桐柏县林业局、桐柏县国家保密局、桐柏县档案局、桐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示,履行法定职责。实行省、市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五、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七、桐柏县公安局所辖派出所及直属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或《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桐柏县人民政府

                                 202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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