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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时间:2025-03-12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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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与禁止性规定

 审查重点

严格对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9号)细化后的66项禁止性情形,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市场准入与退出:禁止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或设置不合理项目库、名录库等变相限制竞争行为。  

2.招商引资与财政补贴:不得以迁移注册地、本地纳税为条件给予财政奖励,或对特定经营者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  

3.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禁止将本地业绩、注册地作为加分条件,或设置不合理响应时间排斥外地企业。  

4.地方保护行为:严禁强制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作为经营前提,或对外地商品实施歧视性技术标准。  

 例外情形

符合国家安全、社会公益、科技创新等例外情形的政策措施,需满足以下条件:  

1.提供无更小竞争影响的替代方案证明;  

2.明确实施期限并逐年评估必要性;  

3.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并公开说明理由。  

审查程序与机制

 内部审查流程  

1.起草科室初审: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识别排除限制竞争风险,形成书面结论并附证明材料。    

2.集中审查:拟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需提交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审查,并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如涉及例外情形)。  

 外部意见征询  

1.涉及市场主体利益的,须公开征求意见或听取行业协会、经营者意见;  

2.重大争议问题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审查结论。  

时限要求  

1.一般审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补充材料或会审的可延长;  

2.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的核查需在60日内作出结论。  

监督与责任追究

 监督机制

1.抽查与举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年度抽查,公开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投诉。  

2.考核评价: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未履行审查职责的科室予以通报整改。  

 责任追究

对以下行为依法追责:  

1.未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排除限制竞争;  

2.拒绝整改或阻碍监督工作;  

3.经约谈后仍不纠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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