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关于桐柏县嘉益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充装27000吨一氧化二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柏县嘉益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明阳科技(河南)有限公司编制的《桐柏县嘉益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充装27000吨一氧化二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南阳荣青环境工程评估技术有限公司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荣环评估[2025]004号)已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桐柏县嘉益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充装27000吨一氧化二氮建设项目,位于桐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区碱都大道与新安路东南角,该项目建设年充装一氧化二氮气体3995万瓶,年充装量27000吨。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项目运行期废气主要为充装时测满阀逸出的氧化亚氮气体,充装过程微量直接对空无组织排放,该充装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项目运行期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10m3)预处理后水质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应满足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区桐柏绿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桐柏绿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出水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鸿鸭河。
3、噪声
项目运行期要求你公司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车间布局,对高噪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并加强日常机械维护等降噪措施,经治理后项目四周厂界昼、夜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厂外敏感点噪声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要求。
4、固废
一般固废:废包装材料经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品回收站;化粪池污泥、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定期由开发区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危险废物:运行期项目空压机产生的油水混合物,废物类别为HW09,废物代码为900-007-09;储罐残液废物类别为HW34,废物代码为900-349-34,上述危废采用专用的密闭容器收集后暂存至危废暂存间(10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你公司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计、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间,落实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等措施,各项危废分类、分区收集暂存,采用的收集桶密闭、贴签,危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识,悬挂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建立危废登记管理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收集、转运和处置。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运行期项目废水总量控制指标(进入桐柏绿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再次处理后最终入鸿鸭河):
COD ≤0.012t/a、NH3-N≤ 0.001t/a
五、环境风险
运行期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使用设计规范及安全要求进行厂房设计、设备布局和生产管理,完善环保设施建设等多方面防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等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成品库房及生产车间应安装防爆照明设施,在储罐区及车间应安装泄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充足应急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七、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