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关于桐柏县柏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柏县柏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冠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桐柏县柏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南阳自然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有限公司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环评估[2024]142号)已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桐柏县柏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项目,位于桐柏县平氏镇平南村,该项目设计年生产1800万支锂电池项目(钢壳锂电池100万块、软包锂电池900万块、铝壳锂电池800万块)。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项目开工建设前应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要求完善土地使用手续。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投料粉尘:运行期项目正极和负极配料过程中粉尘采用真空上料机投料,投料粉尘经袋式除尘器过滤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正极涂布及烘干废气:项目涂布、烘干过程中产生的NMP有机废气先经热交换器降温后,再引至高效塔式三级水喷淋系统吸收,未完全被水吸收的NMP经风机引入活性炭吸附塔,经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注液废气:注液废气通过真空注液机的真空尾气管道经引风机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上述各股工序废气经治理后,有组织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的电池行业A级指标要求。
无组织废气:运行期要求项目配料工段置于独立密闭配料间,配料工序粉尘局部负压收集;涂布和电解液生产等涉VOCs 工序均采用封闭负压收集措施;定期维护、检修废气净化装置,以保持废气处理装置的净化能力和净化容量;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厂容厂貌整洁,经以上措施后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6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运行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循环冷却水用于厂区保洁。
3、噪声
运行期要求你公司对产生机械噪声的设备安装减振、消声、隔声装置,合理车间布局及生产车间密闭等降噪措施,经治理后项目厂界昼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一般固废:原材料空桶由厂家定期回收循环利用;运行期产生的废纸箱、废极耳、废切片、废隔膜、废电池经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处理;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NMP回收液(含去离子水)由厂家定期回收。
危险废物: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废润滑油(HW08),危险废物代码900-249-08,以上危废均由专一容器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10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你公司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计、建设和管理危废暂存间,落实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等措施,各项危废分类、分区收集暂存,采用的收集桶密闭、贴签,危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识,悬挂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建立危废登记管理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收集、转运和处置。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0.0695t/a,颗粒物≤0.0011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