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桐柏县光胜矿业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萤石粉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柏县光胜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明阳科技(河南)有限公司编制的《桐柏县光胜矿业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萤石粉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南阳荣青环境工程评估技术有限公司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荣环评估[2024]057号)已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桐柏县光胜矿业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萤石粉深加工项目,位于桐柏县毛集镇李楼村,该公司建设生产60-100目萤石粉0.2万t/a,100-120目萤石粉0.3万t/a,120-140目萤石粉0.5万t/a,140-170目萤石粉0.5万t/a,170-200目萤石粉0.3万t/a,325目萤石粉0.2万t/a项目。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项目开工建设前应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要求完善土地使用手续。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DA001废气:运行期要求天然气燃烧机安装低氮燃烧器,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后送至旋风除尘器+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经处理后有组织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中其他炉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同时应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稿)》(豫环办[2024]72号)中涉炉窑企业A级绩效燃气干燥炉排放限值要求;氟化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氟化物15m排气筒排放速率的二级标准要求。
DA002废气:运行期要求对雷蒙磨机进出料口采用管道密闭连接,并对雷蒙磨机排气口采用密闭管道连接,废气经1套旋风除尘器+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
DA003废气:运行期要求对筛分机密闭,进出料口及上方产尘口通过集气管道对废气进行连接和收集,包装机进出口设置集气罩对包装工序粉尘进行收集,废气经1套旋风除尘器+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3)排放;
经治理后排气筒DA002、DA003有组织颗粒物、氟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同时应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通用涉PM企业绩效引领性”的限值要求。
无组织粉尘:要求项目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及厂区地面道路全部硬化;生产车间、原料库采取密闭,物料输送要求在密闭廊道内运行,原料库设置喷雾抑尘措施;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并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有效篷盖,防止沿途抛洒造成的扬尘污染;定期对厂区洒水抑尘,保持路面清洁,并加强厂区绿化种植等抑尘措施,经治理后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废气排放限值。
2、废水
车辆冲洗废水经收集后进入三级沉淀池(1m3)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1m3)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3、噪声
运行期要求你公司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车间布局,设置基础减震并经距离衰减措施降噪,经治理后项目四周厂界昼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副产品直接外售;废包装材料经集中收集后外售;车辆清洗废水沉淀池沉渣,定期清理外运作为筑路基材;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当地村组转运处置。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6256t/a;SO2≤0.108t/a;NOx≤0.864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