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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环审〔2025〕7号关于桐柏县环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砂石深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时间:2025-01-15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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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关于桐柏县环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砂石深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柏县环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橦华生态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桐柏县环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砂石深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和南阳荣青环境工程评估技术有限公司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荣环评估[2024]037号)已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桐柏县环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砂石深加工建设项目,位于桐柏县毛集镇向老庄村林峰矿业院内项目建成后,年生产机制105万石子5万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项目建设两条生产线产能、配置均相同,并且在同一车间并列布置,各废气经收集合并处理后,各排气筒废气排放情况如下:

1#2#生产线上料、鄂破工序废气营运期要求你公司分别在1#2#生产线上料斗三面(左右两侧及后侧)设置围挡,顶部设置集气系统和喷淋降尘装置,鄂破机进、出料口分别设置集气罩,含尘废气经收集后均由各自生产线配套的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15m排气筒(DA001DA003)排放

1#2#生产线制砂工序废气:要求1#2#制砂机进、出料口分别设置集气罩,含尘废气经收集后均由各生产线配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15m排气筒(DA002DA004)排放。

1#2#生产线上料、鄂破制砂工序经处理后DA001DA002DA003、DA004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业A级绩效指标有组织颗粒物10mg/m3的要求。

无组织粉尘:项目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及厂区地面道路要求全部硬化;营运期采取密闭生产车间,原料输送要求密闭皮带廊道,生产车间设置喷干雾抑尘装置;厂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并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定期对厂区洒水抑尘,保持厂容清洁,并加强厂区绿化种等抑尘措施,经治理后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

营运期筛分废水随物料进入洗砂工序,污泥压滤废水直接进入300m3清水池,洗砂废水和砂暂存渗滤水收集进入300m3生产废水收集池,竖流式絮凝污水处理罐150t2套絮凝沉淀处理后进入清水池,最后由清水池内水泵输送至各生产工序回用;絮凝污水处理罐底污泥板框压滤机进行压滤脱水,压滤废水返回生产废水收集池车辆清洗废水经厂区新建10m3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5m3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3、噪声

营运期要求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车间布局、安装隔声门窗、设备设置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昼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营运期生产废水压滤污泥车辆清洗废水沉淀池污泥两种污泥在泥饼暂存间350m2暂存后定期清运至桐柏县欣欣矿业有限公司开采区用于矿山恢复治理;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外售建材生产企业;废絮凝剂包装袋压滤机废滤布、除尘器废滤袋分类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定期由当地村组转运处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4048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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