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清淮街道办事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营造春节期间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传承好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可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一)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至1月23日(腊月二十四);
(二)2025年1月28日(除夕)至2月2日(正月初五);
(三)2025年2月12日(正月十五)。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本县各乡镇、清淮街道、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以外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化工园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福利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含车站广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区域;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 60米范围内(相关单位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十)山林、森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以及周边建筑物小于 10米的狭小空间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区域;
(十二)在以下区域:淮渎路以西、312国道以北、水帘洞路口以东、北环路以南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张贴禁售禁放标识。其他禁燃禁放区域由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盘古大道以西茶祖公园空旷地带除外)。
三、个人禁放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烟花爆竹货源充足,能够满足群众需要,请到合法经营点购买。确定烟花爆竹经营点后向社会公布。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