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县义务教育学生优待工作,保障学生公平、有序、健康入学,享受到应有的优待政策。制定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做好企业职工子女入学工作的办法、下发河南省中招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做好企业职工子女入学工作的办法
附件2河南省中招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
附件3《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桐柏县教体局 桐柏县产业集聚区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做好企业职工子女入学工作的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全力推动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根据《桐柏县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方案》要求,结合《桐柏县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做到企业职工子女入学“应入尽入”,打造宜居宜业环境,切实解决企业职工后顾之忧,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按照“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畅通入学渠道,对符合招录条件的县域内企业职工子女原则上全部入思源实验学校就读,确保企业职工子女“应入尽入”。流入学校要对企业职工子女与辖区户口学生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统一编班、统一管理、统一教学、统一活动,确保随迁子女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二、招生对象
1、企业外来务工随迁子女(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
市)、本省外县(区),随父母到输入地(同住)并在校接受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2、企业桐柏乡镇户籍在职一年以上(含一年)职工
子女。
三、招生办法
1、排查摸底。各乡镇(集聚区)中心校与辖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接,对本辖区内各企业职工子女情况及就学意愿进行统计。
2、证件提供。(1)企业外来务工随迁子女,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是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农村户口簿和身份证;二是公安部门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三是一年以上的劳动就业合同。(2)企业桐柏乡镇户籍企业职工子女,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是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农村户口簿和身份证;二是企业职工在本单位缴纳“五险一金”一年的证明材料。
3、录取。各中心校将辖区内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需求分类汇总上报,经县教体局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批准。相关证件的真实性由政府办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核查档案资料备案手续予以确认。中心校对符合条件、证件真实的企业职工子女统筹安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教体局统筹协调,各乡镇(集聚区)成立包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集聚区)中心校具体负责所属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畅通招录渠道。教育局在官方网站提前公布企业职工子女入学政策,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基础教育股),公布服务(咨询)电话(68216955),安排专人与企业做好对接,确保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入尽入”。
(三)严格学籍管理。
秋期开学后,各学校要及时核准辖区内企业职工子女入学人数,完成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平台学籍信息采集录入。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序流动。
桐柏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8月23日
河南省中招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
节选自《关于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宛教〔2021〕69号)
享受照顾类的考生,按照省中招工作文件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享受照顾资格考生名单,需向社会公示至录取结束,强化管理和监督。
考生出具的相关单位证明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签经办人姓名和电话;户口簿原件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凡提供材料和内容不完整,任何学校和个人均不得接收和审查。各类照顾不累计计算,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累计加分。
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公安、侨务等有关部门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考生出具有效的加分证明材料。对所有申请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其资格经学校和县区招生管理部门审查、相关管理部门协查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确认符合规定者,报考普通高中按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见附件2)实施。同一考生若符合多项照顾条件,只享受其中最高一项分值照顾,不得累计计算。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外,各地各普通中学不得自行增减照顾项目。要确保真正符合条件的考生切实享受到照顾政策,坚决杜绝弄虚作假骗取照顾资格的现象发生。
河南省中招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
1.根据《河南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豫公通〔2018〕66号),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
2.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归侨、侨眷考生照顾10分录取,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
3.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精神,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的,照顾10分。
4.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对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入学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豫教基〔2004〕69号)精神,派驻各地进行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的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的可照顾10分。
5.根据《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10分;报考其它学校的,照顾5分。
6.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军人子女中招优待政策的通知》(豫政联〔2019〕2号)要求执行。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负责审查上报优待对象名单,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汇总核定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优待对象名单转发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驻豫武警部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按照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第192号)要求执行。
7.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加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90号)要求执行。
8.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在初中毕业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进一步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人子女教育各项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协调驻地成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领导小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领导担任组长、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领导担任副组长(驻地有2个师级以上单位的可增设1名副组长),成员由军地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协调驻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定期收集掌握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拟制完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督促各项优待政策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由政治部领导兼任。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所属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建设,办好军人子女食宿站(点),协调解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问题。
第六条 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在公办高级中学以上接受学历教育期间,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帮助,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助)学金和贷款。
第七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没有条件入本单位幼儿园的,可以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第八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或者地(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二)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前款规定之外的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措施,由各地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制定。
每年7月31日前,驻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军人子女就学需求进行收集审核,并于8月中旬前协调到相关学校就读。
第九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并享受本地区军人子女同等优待。
(四)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照顾15分录取。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入学后享受本地区军人子女同等优待。
第十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级招生部门协调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完成规定学业且成绩合格的军人子女,可以直接参加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符合相关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每年6月15日前,驻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行政区域的军人子女在河南省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省招生部门在高考录取中予以优待。
第十二条 军队幼儿园、子女学校办园办学所需经费由国家和军队共同负担。
军队开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子女学校,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幼儿园、子女学校达标验收和教师培训等,纳入当地相关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食宿站(点)所依托的学校,在校舍建设、经费投入、师资力量配备与交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置寄宿制学校时,应当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驻军部队军人子女的就学需求,并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驻豫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可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