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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一批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场景典型案例
来源:时间:2024-12-23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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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督促工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近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对航空港区工贸企业开展督导检查。

  此次督导检查对照相关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检查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消防设施配备与运行、用电安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设置等问题,现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通报曝光。

  案例一

  某企业拆解车间的疏散门向内开启,且门外的疏散通道被阻挡。

  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6.4.11条: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案例二

  某企业拆解车间一处消防栓被杂物遮挡。

  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案例三

  某企业液化气瓶储存间设置的可燃气体警报装置不具备声光报警功能。

  不满足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中的第 3.0.4 条规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具备声光报警功能。”

  案例四

  某企业液化气重瓶区门口未设置静电释放装置。

  不满足《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2013)第 6.1.2 条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性商品的库房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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