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与申请办理的相关情况;
(四)价格政策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六)部门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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