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发改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科室、委属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出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点改革、重大政策的建议;
(二)制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
(三)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作出重大行政处罚;
(四)提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正、依法的原则。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决策拟制、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程序,必要时采取听证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程序。
第二章 决策拟制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启动,由委领导、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党组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确定后,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需要,确定决策承办科室(单位)承担决策的调研和方案起草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应明确牵头科室(单位)。
第八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收集决策事项的背景资料,掌握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相关的科室、委属单位、县直部门和乡镇街道以及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
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不同意见及理由在决策起草说明中阐述。
第十条 经过调研、征求意见后,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就决策方案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委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媒体等渠道,就决策方案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四)项事项,应当在委门户网站“政策法规”栏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除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外,第(三)项事项应当在“双公示”栏目公示。委门户网站栏目改版的,按调整后的栏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较多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听证代表名额、条件、报名办法和遴选方式等事项。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依据申请参加听证的先后顺序和各方面代表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7日前,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决策事项的内容和背景资料。
第十五条 听证中,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保障听证代表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质证和辩论。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听证后,对听证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吸收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决策论证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决策事项作进一步论证的,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权威性及代表性;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社会公信力。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论证等方式。
召开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发表意见。书面咨询的,专家应当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并签字确认。专家论证结束后,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论证报告。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专家论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应在决策起草说明中阐述。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自行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等进行排查。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合理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把风险评估意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一般不得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职责权限;
(二)决策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依据及有关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法律顾问意见。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在决策起草说明中,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未采纳或部分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七章 集体决策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提请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应当提交决策起草说明(上会说明)、决策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一并提交听证会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或者风险评估意见。
决策起草说明(上会说明),主要包括决策事项的背景资料、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决策方案主要内容,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社会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合法性审查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党组会议审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决定。
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委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委(局)主要负责人在充分听取会议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并载明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或县委、县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委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八章 决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我委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后,应当根据决策规定确定具体工作部门、工作机构或者科室(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承担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工作。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实施决策。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建议,经决策承办科室(单位)研究后,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跟踪决策的执行情况,牵头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实施效果评估。
决策评估可以采取实地调研、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审查等方式,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决策责任
第三十四条 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根据各自在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落实具体责任,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负责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将规范和监督重大行政决策作为加强我委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举措,将其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违反决策程序,弄虚作假,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后果,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对决策承办科室(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无故拒绝、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后果的,对决策执行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受委托参与决策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不正当履行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解除委托,依法追究责任,并将上述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13日
桐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