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要求,本局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设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随人员变动更新。
第二节 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通过局官方网站、公开公示栏等形式向群众公示。
第九条 本局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相关责任部门查阅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局将在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 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局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局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本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构为: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联系电话:68222318;通信地址:桐柏县城关镇新华街41号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