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核发
来源:桐柏县人民政府时间:2024-11-04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综窗;办理时限:即时;审查标准: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根据一次性告知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办理结果: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请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陈磊;办理时限:即时;审查标准: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办理结果: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办理股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按照办理相关规范要求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真实性、技术指标等进行审查。;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陈磊;办理时限:即时;审查标准: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办理结果:在办理股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复核审核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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