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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环审〔2024〕27号关于桐柏宏伟矿业有限公司石英砂、硅微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环保局时间:2024-08-02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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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关于桐柏宏伟矿业有限公司石英砂、硅微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柏宏伟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谊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桐柏宏伟矿业有限公司石英砂、硅微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南阳荣青环境工程评估技术有限公司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荣环评估[2024]023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桐柏宏伟矿业有限公司石英砂、硅微粉加工项目位于桐柏县埠江镇胡楼村,本次项目建成后,可新增年产石英砂2万吨、硅微粉1万吨;建成后全厂,可年产石英砂2万吨、硅微粉4.5万吨。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项目开工建设前应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要求完善土地使用手续。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石英砂生产线废气:要求你公司上料仓上方设置三面遮挡的集气罩,在制砂机、色选机进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在灌装机侧面设置集气管道,分级工序粉尘随密闭风管进入旋风分离筛分器,废气收集后经管道进入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m排气筒DA005排放经治理后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企业绩效A级指标要求

硅微粉生产线废气:要求2条硅微粉生产线上料料仓上方各设置三面遮挡的集气罩,球磨机进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灌装机侧面设置集气管道对废气进行收集后经管道分别进入各自生产线配备的覆膜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分级工序粉尘随密闭风管进入旋风分离筛分器后含尘气体从旋风分离器顶部排出进入各自生产线配备的共2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最后共用1根15m排气筒DA006排放,经治理后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企业绩效A级指标要求

2)无组织粉尘

要求项目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及厂区地面道路全部硬化;生产车间、原料库采取密闭,皮带输送在密闭廊道内运行,原料库四周安装喷雾抑尘措施;厂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并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有效篷盖,防止沿途抛洒造成的扬尘污染;定期对厂区洒水抑尘,保持路面清洁,并加强厂区绿化种植等抑尘措施,经治理后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

原料初步加工湿法破碎筛分和水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进出车辆冲洗废水经车辆冲洗沉淀池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3、噪声

要求你公司合理安排车间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减震并经距离衰减措施降噪,经治理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收集后外售;车辆冲洗沉淀池污泥、原料初加工湿法破碎筛分及水洗工序三级沉淀池污泥,经收集压滤后的泥饼外售作筑路基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当地村组转运处置。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9258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变更手续。

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变更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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