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服务指南
来源:房管中心时间:2024-07-26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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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移登记(买卖)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 ZRZY00000QR55561013

适用范围

法人、个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受理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决定机构

桐柏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承诺0.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 83973056

受理方式

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设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

申办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现场产生或通过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自然资源、税务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自然资源、税务

3. 买卖合同原件一份;自然资源、税务

4.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自然资源、税务

5.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共享获取);自然资源、税务

6.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缴纳凭证(共享获取)。自然资源、税务

7.土地估价报告原件一份。税务

办理流程

通过网上预申请和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发证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监督投诉

 

中心督查股0377-83973066  热线电话:12345

发布日期:202371日      实施日期:20237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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