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移登记(买卖)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 ZRZY00000QR55561013
适用范围 | 法人、个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受理机构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决定机构 | 桐柏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办理时限 | 承诺0.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 83973056 |
受理方式 | 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设立依据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
办理条件 |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 | ||
申办材料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现场产生或通过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自然资源、税务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自然资源、税务 3. 买卖合同原件一份;自然资源、税务 4.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自然资源、税务 5.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共享获取);自然资源、税务 6.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缴纳凭证(共享获取)。自然资源、税务 7.土地估价报告原件一份。税务 | ||
办理流程 | 通过网上预申请和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发证 |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监督投诉 渠 道 | 中心督查股0377-83973066 热线电话:12345 |
发布日期:2023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