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院、一级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等办理程序的通知》(豫卫医〔201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集中开展2023-2024年度全县乡镇卫生院(委属或管理医疗机构、民营一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2024年7月31日前校验期满的乡镇卫生院(委属医疗机构、民营一级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需从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打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期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递交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含卫生技术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4、本医疗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6、校验期内因违法违规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卫健委监督机构审核盖章);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备案及工作开展情况;(无开展特殊医疗技术项目须递交情况说明)
8、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总结。( 整体运行情况:业务开展、财务运行、效益分析、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设备引进、发展规划等)。
以上材料需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版( PDF 扫描件)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按照顺序装订成册(胶订,一式二份)。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提交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 放射诊疗设备(分两种:防护、设备)、人员清单(附执业资质复印件)及变动情况(含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两份:一份近期、一份年度)、健康检查(两年一次、省职业病防治院统一组织)和教育培训情况(两年一次、市卫健委组织);
6、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一年一次,共两个:防护、机器。无第三方资质证书的检测报告拒收材料);
7、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报告。
8、授权委托书。
9、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质量保证方案。
(注:放射诊疗人员清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工作岗位、职称、任职专业、任职资格证书编号、执业范围、医师执业证书编号、放射工作人员证编号等。)
以上材料需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版( PDF 扫描件)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按照顺序装订成册(胶订,一式二份)。
四、校验程序
(一)申请受理
1、桐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镇卫生院(委属或管理医疗机构、民营一级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请于2024年7月31日前,首先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版)向县卫生健康委提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同时民营一级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纸质申请材料报县卫健委医政股,乡镇卫生院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纸质申请材料报县卫健委医政医管股。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书由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内打印,与网上提交申请书流水号一致,相应表格电子版与本《通知》一并下发。
3、《放射诊疗许可证书》校验材料审核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材料审核同期进行,且放射诊疗现场校验与医疗机构现场校验同期进行。
(二)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
县卫健委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按照医疗校验现场审查要求,于校验日期前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河南省一级综合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等标准,对全县乡镇卫生院(委属或管理医疗机构、民营一级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现场抽查检查、评估、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做出相应结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是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的重要工作和手段,对于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诊所要按时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如实填写、提交信息,并报送校验申请材料,对照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
(二)严守工作纪律
在校验工作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参与校验工作的同志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原则,改进作风,避免形式主义,杜绝腐败行为。对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要予以明确指出,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如实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后续处理,保证校验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桐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