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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黄岗镇时间:2024-07-08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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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桐柏县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各级政府已设立奖补政策,我县未出台知识产权类综合奖补政策。

为促进科技创新,鼓励发明创造,各级政府均设立相关奖励补助政策。国家设立了中国专利奖,河南省印发了《河南省专利资助办法》,南阳市印发了《南阳市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宛政办〔2021〕48号)。我县无知识产权类综合奖补政策,也亟需出台奖补政策填补此项工作空白。

(二)各项知识产权考核创建指标需要奖补政策支持

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其明确要求:将知识产权保护绩效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发明创造和科技创新工作,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指标纳入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

(三)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求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接着市场,出台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可有效调动我县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鼓励自主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组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加快我县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发挥奖补政策助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7]17号);

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1]48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桐柏县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可分为6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调动我县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鼓励自主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组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加快我县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7]17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1]48号),制定本办法。知识产权奖励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坚持激励引导、加强保护、支持创新、优质高效的原则。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第二部分是奖励对象。奖励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县的单位或个人。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奖励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奖励申请人。

第三部分是奖励内容和标准。主要有:专利创造奖励、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奖励、高价值专利培育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及以上企业奖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获得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奖励。

第四部分是申报审核与资金发放。桐柏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进行受理、审核。每年发放上一年度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金,每年2月份集中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县市场监管局通知为准。未在申报受理的时限内提交资金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视为自动放弃奖励。通过审核的资助奖励金发放名单在县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资助奖励。

第五部分是监督管理。申请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奖励的发放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确保知识产权奖励工作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奖励申请人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追缴,并取消五年内申报奖励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奖励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奖励工作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部分是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办法》出台的意义

出台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能更多发挥政策激励引导和扶持作用,助推我县知识产权事业全方位发展,同时也能发挥奖励政策助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既满足了营商环境的迫切要求,又能激励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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