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不动产登记领域遗产管理人
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中“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创新改革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请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遗产管理人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遗产职责。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不动产的遗产管理人、法定继承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1.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应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一)(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适用)》(详见附件1)及身份证明材料。
2.由继承人推选担任或共同担任的,应提交无遗嘱执行人并由全体继承人推选其担任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二)(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的适用)》(详见附件2)及身份证明材料。
3.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4.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继承相关材料
1.《桐柏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遗产管理人)》(详见附件3)。
2.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
4.《亲属关系表》(详见附件4)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
6.《继承份额分配方案》(详见附件5)。
三、办理流程
(一)材料核验
业务受理前,由不动产的遗产管理人、法定继承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材料核验。其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发生转继承、代位继承的,需补充其他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关系证明材料。
(二)申请受理
经材料核验后,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其他的法定继承人需到现场对申请事项进行签字确认。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三)公告登簿
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其他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遗产管理人身份资格后,遗产管理人依其自身职责,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桐柏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4年7月1日
附件1
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一)
(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适用)
被继承人(遗赠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已于 死亡,现 (证件类型 ,证件号 )作为遗嘱执行人,担任坐落于
的遗产管理人,在此声明:
我(们)已知晓并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通知了全体继承人及受遗赠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对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及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进行核实,有遗嘱的,还应核实确保提供的遗嘱真实、有效且为被继承人最后一份遗嘱。
我(们)承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民事责任。
全体继承人签名及摁手印:
遗产管理人签名及摁手印:
签名时间:
附件2
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二)
(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的适用)
被继承人(遗赠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已于 死亡,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现按照 □继承人推选 □共同担任 的形式确定由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担任坐落于 的遗产管理人,在此声明:
我(们)已知晓并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通知了全体继承人及受遗赠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对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及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进行核实,有遗嘱的,还应核实确保提供的遗嘱真实、有效且为被继承人最后一份遗嘱。
我(们)承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民事责任。
全体继承人签名及摁手印:
遗产管理人签名及摁手印:
签名时间:
申请事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其他 | ||||||||||||
□转移登记 | □单方申请 □双方申请 | ||||||||||||
□被继承人 | |||||||||||||
姓名(名称) | 证件种类 | 证 件 号 码 | 占有份额 | 共有形式 | |||||||||
|
|
|
|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 |||||||||
|
|
|
| ||||||||||
□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 | |||||||||||||
姓名(名称) | 证件种类 | 证 件 号 码 | 受让份额 | 共有形式 | |||||||||
|
|
|
|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 |||||||||
|
|
|
| ||||||||||
|
|
|
| ||||||||||
|
|
|
| ||||||||||
□遗产管理人 | |||||||||||||
姓名 | 证件种类 | 证件号码 | 担任形式 | ||||||||||
|
|
| □遗嘱指定 □推选或共同担任 □其他组织担任 □法院指定 | ||||||||||
|
|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不 动 产 情 况 | 不动产单元号 |
| |||||||||||
不动产权证号 |
| ||||||||||||
不动产坐落 |
| ||||||||||||
申请分别持证 | □是 □否 | 备注 |
| ||||||||||
请申请人(代理人)确认以下情况,确认无误后签字。: 1、承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所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本表为本人(代理人)自愿签署,申请登记事项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2、遗产管理人和受让人已知晓并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并承担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民事责任。 3、如因隐瞒、提供虚假证明等造成错误登记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代理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 受让人(签字或盖章): 遗产管理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询问人 |
| 询问时间 |
|
附件3 桐柏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遗产管理人)
附件4
亲属关系表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于 年 月 日因 (原因)死亡。死者生前结婚 次,共有子女 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亲(包括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称谓 | 姓名 |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 备注(死亡日期或其他) | |||
父亲 | 生父 |
|
|
| ||
养父或继父 |
|
|
| |||
母亲 | 生母 |
|
|
| ||
养母或继母 |
|
|
| |||
配偶 | 原配(初婚) |
|
|
| ||
再婚配偶 |
|
|
| |||
子女 | 婚生子女 |
| 性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非婚生子女 |
|
|
|
|
| |
继子女 |
|
|
|
|
| |
养子女 |
|
|
|
|
|
我(们)确认上述亲属情况属实。如有不实,造成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我们自愿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及经济赔偿责任。
全部法定继承人(签名并盖手印):
附件5
继承份额分配方案
被继承人(遗赠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死亡时间:
不动产坐落:
现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 )作为遗产管理人已知晓并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遗产管理人权利、义务及责任的相关规定,通知了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对上述不动产形成以下继承分配方案。
序号 | 继承人 | 身份证件号码 | 继承份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遗产管理人及全体法定继承人已知晓并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全体人员均同意、认可对该不动产继承份额的分配,并承担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民事责任。
全体继承人确认后签字并摁手印:
遗产管理人确认后签字并摁手印:
签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