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桐柏县《公平竞争审查监督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监督约谈制度(试行)》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桐柏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
公平竞争审查监督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县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桐柏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人进行谈话,听取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督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按照规定职权分工启动约谈程序,组织开展约谈:
(一)同一年度内被认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措施达到1件以上的;
(二)出台的政策措施严重排除、限制竞争且不及时纠正的;
(三)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
(四)其他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约谈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组织,也可以委托副召集人组成不少于3人的约谈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学者参加。
被约谈单位行政负责人是被约谈人,应当接受约谈。
第六条 约谈人员与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约谈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准备。由组织约谈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约谈书面通知,通知书中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及时通知被约谈人按照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约谈由召集人或者副召集人主持。被约谈人按照约谈事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被约谈人应予以答复;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人作出落实整改要求承诺。
(三)约谈结果。约谈应当做好约谈内容的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印送被约谈单位,并报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被约谈单位根据约谈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并于约谈后1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组织实施约谈的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 组织实施约谈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约谈纪要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约谈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被约谈单位应及时向组织实施约谈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可委托相关负责人参加约谈。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组织实施约谈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考核评价。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未按照约谈要求整改的,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追究,但组织约谈的联席会议可以向有权部门提起处理建议。被约谈人同时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党纪政纪责任或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桐柏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桐柏县《公平竞争审查监督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