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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文件汇编
来源:埠江镇时间:2024-05-06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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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名词解释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方面

1.五年过渡期

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五年过渡期。脱贫地区要根据形势变化,理清工作思路,做好过渡期内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转向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2.“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两不愁”:一是不愁吃。包含吃饭不愁。二是不愁穿。有换季衣服,夏天有单衣,冬天有棉衣。有换洗衣服,有御寒被褥。“三保障”:安全住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有保障。饮水安全: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

3.一个底线、两个确保:坚决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确保脱贫群众收入增速高于当地农民收入增速,确保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市农民收入增速

4.三落实一巩固: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5.四个不摘: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

6.防止返贫致贫监测“三类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7.南阳市“一一七四”工作思路:

第一个“一”,即坚决扛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这一重大政治责任;

第二个“一”,坚决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七”即实现七个确保。一是确保“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问题不反弹,二是确保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致贫返贫风险及时稳定消除,三是确保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达到60%以上,四是确保脱贫群众收入增速高于当地农民收入增速,五是确保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市农民收入增速,六是确保“一人不返贫、无人新致贫”,七是确保我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省走前列、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全省创特色;

“四”即实施“四双”工程。实施“四双”工程,一是实施帮扶项目建设管理提速、提质“双提”工程;二是实施动态监测帮扶联建、联享“双联”工程;三是实施产业帮扶增效、就业帮扶增收“双增”工程;四是实施“三落实”补漏、“一巩固”补短“双补”工程。

8.重点行业部门“5+2”联动机制:“5”指相关重点行业部门开展每月一次部门自查,每月一次小结汇报,每月一次问题核查,每季度一次部门排序,每季度一次公开通报的“五个一”活动。“2”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精准帮扶机制。

9.经营类帮扶项目“四查四促”:查资金投向促产业培育、查项目运营促联农带农、查培训就业促稳岗增收、查后续管理促效能提升。

10.脱贫村“夺旗争星”行动:全县87个脱贫村,以“五星”支部创建为引领,鼓励引导脱贫村以“夺旗争星”行动为载体,“巩固提升旗”必夺,产业兴旺星、生态宜居星、平安法治星、文明幸福星、支部过硬星“五星”同争,确保所有脱贫村在夺得“巩固提升旗”的基础上,2022年底40%的脱贫村争得“三星”、10%的脱贫村争得“四星”,2025年60%的脱贫村争得“三星”、20%的脱贫村争得“四星”。

二、乡村振兴方面:

1.乡村振兴战略总目标:农业农村现代化。

2.乡村振兴战略总方针: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乡村全面振兴,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4.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5.乡村振兴战略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6.乡村振兴战略三个阶段: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

7.乡村振兴“五个振兴”:乡村产业振兴、乡村人才振兴、乡村文化振兴、乡村生态振兴、乡村组织振兴。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帮扶政策解读

防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

一、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共分为三类: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对象。

脱贫不稳定户是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

边缘易致贫户是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户。

突发严重困难户是指虽然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受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影响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并存在返贫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户。这类群体可以是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户。

二、监测范围

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为底线,根据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确定当年家庭人均纯收入(每年进行调整)为监测范围。2023年我省定的监测线是7500元。

三、排查方式:1.基层干部排查;2.部门预警;3.农户自主申报。

四、识别纳入方面

监测对象识别纳入程序:1.入户核实;2.信息比对;3.村级初选;4.乡级审核;5.县级审批;6.结果公告;7.录入建档。

监测对象“十慎纳”:

一是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且工作收入持续稳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水平较高,明显具备抵御风险能力;

二是家中有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等村干部的农户;

三是家庭有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不符合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的农户;

四是家庭拥有消费型小轿车、大型农用车、大型农机具或工程机械的农户;

五是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因易地扶贫搬迁和灾后重建等原因在城镇、园区购入安置性房产的除外)的农户;

六是家庭成员有经商登记信息,年审记录,经营收入持续稳定的农户;

七是家庭为目前当地种养业大户或家庭成员长期从事各类工程承包、发包等盈利性活动的,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八是以享受帮扶政策为目的,故意拆分户口,造成的人为老人户或孤老户;

九是不愿申报和提供家庭财产情况、家庭成员财政供养情况、实际出资经商办企业等情况的农户,或经核实家庭收入、刚性支出与农户申报情况差距较大、不符合监测帮扶对象相关认定标准的农户;

十是失信后被有关部门纳入联合惩戒的农户。

算账收入方面

纳入监测对象和标注风险消除计算收入时,以识别(消除风险)月份的上一个月为节点,向前倒推一年的收入来计算;例:识别时间为2023年5月,收入计算周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

脱贫户(含稳定脱贫户)算账周期为:上一年第四季度+本年度前三季度;例: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1月、12月)+2023年前三季度(1月--9月)。

家庭人均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支出)/家庭人口数

纳入监测对象的人均收入参考范围=(家庭纯收入+理赔收入-合规自付支出)/家庭人口数

工资性收入:主要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 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生产经营性收入:主要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等。

生产经营性支出:主要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转移性收入: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农户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养老保险金、高龄老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计划生育补贴、生态补偿金、耕地地力补贴、产业奖补资金、就业奖补资金、电费补贴、光伏收益等集体资金发放的临时救助、优抚抚恤金、农作物受灾赔偿金、高中及以上教育资助金、雨露计划补贴等,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转移的退休金、其他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家庭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不包括: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参保费用、政府代缴的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医疗报销费用、初中及以下教育保教费、寄宿生生活补助和营养改善计划、危房改造以及因灾受损住房灾后重建补助资金、饮水保障补贴资金、小额信贷补助资金、保险赔付资金等。

财产性收入:主要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如土地流转金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合规自付支出:一般指的是刚性的、必须要支付的费用。其中,教育合规自付支出不包括就读贵族学校、参加各类补习班、聘请家教、购买昂贵教具、择校等产生费用;医疗合规自付支出不包括因保健、医疗美容等非必要医疗开支。

理赔: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财产意外险、商业保险中的重疾险、养殖险、防返贫险、农业保险理赔后的所得收入,理赔收入不包括医疗报销费用。

风险消除方面

 

风险消除程序1.入户核查;2.村级初选;3.乡级审核;4.县级审批;5.结果公告;6.系统标注

风险消除标注:收入原则上要稳定超过当年监测范围且持续半年以上、“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及时标注风险消除,不得设置比例要求。

风险消除“六不消”

1.“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未稳定实现的不消;

2.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或大额刚性支出问题未稳定解决的不消;

3.没有制定并实施“一户一策”帮扶计划的不消;

4.刚落实帮扶措施还没有见到效果或者帮扶效果不明显的不消;

5.有大病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口的不消;

6.没有严格完善履行村级评议“一看二算三核四评议五公示”程序的不消。一看(查看家庭实际情况)、二算(算收入支出)、三核(核家庭资产,以及是否实际经商办企业、有无财政供养人员等情况)、四评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五公开(村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落实帮扶

针对脱贫享受政策户和存量监测对象,坚持缺什么补什么,根据监测对象的返贫致贫风险、发展需求等开展针对性帮扶。

1.对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措施;

2.对风险复杂多样的,落实综合性帮扶措施;

3.对有劳动能力的,坚持开发式帮扶措施,通过发展产业就业促进稳定增收;

4.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强化兜底保障;

5.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增强发展能力;

6.对脱贫不稳定户以外的脱贫人口,加强分类管理,落实好各类民生普惠性政策。

健康帮扶

一、参保资助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全额资助;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员定额资助不低于80元/人;对“三类监测户”(风险未消除脱贫不稳定户、风险未消除边缘易致贫户和风险未消除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低保对象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含家庭/个人账户和门诊统筹)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和住院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开展基本药物零差价的乡镇卫生院及定点村卫生所门诊就医,门诊合规费用门诊统筹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封顶线为300元,高血压年度增加150元限额,糖尿病年度增加170元限额,若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则年度增加200元限额。

2.门诊慢性病。目前我县城乡居民19种门诊慢性病,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随时鉴定。

参保居民通过慢性病鉴定后,发生的符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门槛费),按照65%的比例报销,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实行“长处方”报销政策。在待遇享受期内,根据病情需要,经诊治医生评估后,患者用药量可放宽至3个月。特殊情况下,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就医地每月可带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慢性病用药。

19种门诊慢性病病种: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肺结核、精神病、丙肝、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Ⅱ型糖尿病伴多并发症、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综合症(合并有脑血管病)、肾病综合征、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心病、癫痫、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

3.重特大疾病。符合我省、市重特大疾病标准的参保居民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门槛费)。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有33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分别为:县级医疗机构80%、市级医疗机构70%、省级医疗机构65%。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有35种,还有30种国家谈判药品、63种原有特药也纳入支付范围,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80%(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85%)。

4.住院。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医疗费用超过200-2000元起付线的,按照50-90%比例分级分段报销。

出院时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住院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50%。

5. 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含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住院等统筹基金支付金额)。

三、大病保险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比例报销: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2022年5月1日起,大病保险政策倾斜对象调整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以上三类对象的大病起付线为5500元,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分段支付比例为0.5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大病保险支付65%;10万元以上大病保险支付75%;年度支付不设封顶线。

四、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可直接享受医疗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实行依申请救助。

1. 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2500元/年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6000元/年确定。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

3.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4.倾斜救助。对市域内和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2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五、“一单制”结算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单制”;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实行依申请救助,首次救助申请通过后,再次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实行市域内“一单制”结算。

六、大病专项救治

对所有脱贫户,以及经识别程序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中患30种大病患者,按照群众自愿原则进行专项救治。

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对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户、特困户、重度残疾人户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到应签尽签,可享受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高血压、糖   尿病、结核病和重症精神病患者每季度开展一次随访。

八、先诊疗后付费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按规定基层首诊、规范转诊后可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对于单一身份的脱贫户仍在县域内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九、划生育奖励奖扶、特扶

独生子女或双女户父母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960元。

教育帮扶

一、义务教育控辍保学

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义务教育阶段是指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共九年;适龄儿童少年是指年满六周岁至十五周岁。

不属于失学辍学的范围:

1.年龄满6周岁但仍在幼儿园就读或因身体等原因由家长申请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

2.年满15周岁或年龄不满15周岁但已初中毕业。

3.请假和休学的学生。

4.因重度残疾而安排送教上门的适龄儿童少年。

5.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6.失踪失联的适龄儿童少年。

7.有本地户籍但在异地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8.对少数经相关部门联合劝返三次以上或经司法部门判决裁定监护人已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但学生本人拒不返校的辍学学生,报县级人民政府或乡村振兴部门批准同意后,可认定为达到“义务教育有保障”退出条件,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手续,并继续做好劝返复学、超龄后的离校标注和台账销号工作,实现闭环管理。

二、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阶段。对具有正式学籍在校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家庭学生按照每生每年600元标准发放学前教育保教费,并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2.义务教育阶段。对具有正式学籍在校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在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基础上按照寄宿生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按照非寄宿生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对未享受国定营养改善计划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家庭学生每生每年按照800元的营养膳食标准发放省定营养餐补助。

3.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对具有正式学籍在校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享受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国家助学金。

4.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对具有正式学籍在校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免除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对于在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一、二年级在校生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同时由当地乡村振兴部门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雨露计划”帮扶助学补助金。

5.高等教育阶段。对在本省就读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普通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6000元、13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高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专科学生还可享受由乡村振兴部门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发放的“雨露计划”帮扶助学补助金。省外就读具体助学金标准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国家助学金由学生所就读高校负责落实。

6.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报到入校后,可向就读高校申请办理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如高校不予办理,可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予以兜底。

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

1.送教对象。具有接受教育能力,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就读的各类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是指年满六周岁至十五周岁。

 

2.送教方式。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残联等部门,通过送教进社区、进儿童福利机构、进康复机构、进家庭等方式,共同为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康复训练、教育指导等服务。送教到康复机构的,要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中小学校与康复中心建立结对帮扶送教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远程教育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确保不漏一人。原则上每月送教不少于 2 次,每次 3 个课时,并建立送教档案。

四、雨露计划

1.职业教育。正在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及监测对象中的新成长劳动力,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每学年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发放,每学期发放1500元。

2.短期技能培训。贫困劳动力为获得某项技能实现转移就业,而在培训机构参加的时间一年以内的学习并取得证书的短期培训。短期技能培训仅给予一次性补助,根据受训贫困劳动力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的工种分类,给予相应标准的补助: A类工种补助2000元, B类工种补助1800元, C类工种补助1500元。(同一贫困劳动力考取多个技能等级证书的只能获得一次补助。已获得雨露计划中、高等职业教育资助的我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不得重复享受短期技能培训补助政策。)

3.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①培训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中的劳动力,鼓励非脱贫户中具有发展产业愿望的劳动力参加培训。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目的是培育和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②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项目的主体是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贫困村村委会或专业培训机构等组织实施。

③培训内容形式。培训内容要紧扣培育和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结合增收规划和产业帮扶项目,重点选择有利于增收脱贫的农村实用技术开展培训。要结合不同生产、服务、管理等环节和农时季节的需要,合理确定培训的时间和内容。通过聘请专家或技术人员(含农村乡土人才、行业技术能人)传授实用技术,破解产业发展中存在的技术、经营和管理难题。培训形式要灵活多样,因地制宜,注重效果。

4.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①培育对象。主要从目前已在脱贫村创业人员中选择,包括“村两委”成员、村级后备干部、农村党员、小微企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家庭农场主、种养业大户和农业产业化企业负责人;在外创办企业、务工,有意愿回村创业的本土人才;在乡镇区域内带贫效果明显、稳定增收持续的致富能人;企事业单位愿意回脱贫村创业的人员。要求一是思想素质好,有带动增收脱贫的责任心;二是有一定的创业能力和创业基础;三是带动能力较强的优先。

②培育数量。为每个脱贫村培育3-5名致富带头人。

③选定程序。致富带头人选择,要按照自下而上、公开公示程序进行。基本程序是,由本人申请、村两委推荐、脱贫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长考察、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有关部门审定后,签定带贫责任书,确定为致富带头人。

住房安全

一、农村危房改造

1.改造对象。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二是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的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或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补助对象应是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唯一住宅的农户。

2.补助标准。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按照户均11730元已下达到县,根据农户经济条件、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和建设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细化分类分级补助标准,维修加固原则上不高于1.5万元,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原则上不高于5万元。

3.建造标准。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的房屋面积,原则上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各地根据农户需求、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细化建房面积标准。

二、农房抗震改造

1.改造对象。主要是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的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房抗震改造补助。

2.改造方式。农房抗震改造方式以拆除重建和加固改造两种方式为主,改造方式选择需尊重农户意愿。农房抗震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同步实施节能改造,提高农房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能耗。

3.补助标准。2022年补助资金按照户均11730元下达到相关县区,各地可结合农户意愿、建设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建和加固的数量。对各类对象的补助标准为:

①新建。能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貌每户补助8000—10000元;不能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貌每户补助6000—8000元。

②加固。每户补助10000—30000元。

饮水安全

一、农村饮水安全定义

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

二、农村饮水安全指标评价内容和标准

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包括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4项指标。全部达标才能评价为饮水安全。

1.水质。20人以上集中供水,供水点必须进行水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水质检测结果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20人以下分散供水,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

一般情况下,饮用水中总硬度大于200mg/L时,烧开后就会出现水垢,但在标准规定限值450㎎/L范围以内时,不影响人体健康。

2.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取水量不低于20升。可根据工程实际供水能力与供水人数测算,也可根据一定时间内水窖、水罐等分散式储水设施设备的储水量或能获取的水量与供水人数测算,并结合用水户问询等方式评价。

①自来水入户,24小时供水;

②自来水入户,定时供水,家中储水桶(缸)等基本没有缺过水;③集中供水点供水,家中水桶(缸、窖)等储水设施设备等基本没有缺过水;

④分散供水,家中水桶(缸、窖)等储水设施设备等基本没有缺过水。

⑤特殊情况下(严重干旱、冰冻等极端天气),在此期间,当地政府或供水单位等采取送水车送水,或用水户储水、使用自备水源等方式应急供水,只要符合《准则》要求,可视为水量基本达标。

3.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

①如果供水管网已经铺设到用水户院子门口附近,具备入户条件,但因用水户个人意愿、风俗习惯等情况,具备入户条件但未入户的,评价为达标;

②对供水未入户的用水户,只要人力取水往返时间或取水距离符合《准则》规定,可视为用水方便程度达标。

4.供水保证率。一年累计停水断水(全天停水断水)和水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时间不超36天,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特殊情况下(干旱、自然灾害等导致自来水停水断水等),手压井、就近取水不超过20分钟或拉水送水等,能满足水量要求,可视为供水保证率基本达标。

兜底保障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农村低保申请标准。2023年1月1日起,根据算账年度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280元(月440元)。

2.农村低保救助标准。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20元,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救助,分为三档,其中A档补助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335元,B档每人每月200元,C档每人每月170元。

3.低保“单人户”。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重病人员指患有当地医保、卫健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残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标准。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864元。

3.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残人员执行(全失能人员、半失能人员、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34元、267元、75元)。

三、孤儿保障标准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45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050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标准同步执行。

四、民政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审批结束后应报县民政部门备案;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电费补贴

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每户每月补贴10度电费。

六、高龄补贴

凡具有我县户籍的80岁以上老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申请高龄津贴,80-89岁每人每月50元,90-99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残疾帮扶

一、残疾鉴定

凡具有我市户籍,符合残疾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按照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听力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因病、伤致残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残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所有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及特殊教育学院的残疾大学新生予以一次性入学资助2000元。

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对具有我县户籍或居住证、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基本实现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救助内容和标准依据《河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执行,其中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时间为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可根据本地平均每月补助标准,按救助对象训练月数补助康复费用。结合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际,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救助年龄范围由0-9岁扩大到14岁(7-14岁需持《残疾人证》),优先保障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残疾儿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四、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1.改造对象。我县困难重度残疾人,“困难”是指“三类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或享受城乡分散供养特困或低保待遇的残疾人;“重度”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实施无障碍改造的残疾人家庭应当拥有非临时租借的固定住房(有产权包括宅基地、长期居住或者公租房),住房具备改造条件;残疾人对无障碍设施依赖性强,有无障碍改造需求,以上条件原则上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进行改造。

2.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改造类施工、基本辅助器具配备安装和改善类配建三大类,具体实施时根据残疾人的特点、需求与居住环境,充分尊重残疾人家庭意愿,与残疾人进行协商后进行个性化改造。(对视力、听力、智力残疾人家庭应偏重于辅助器具的配发)。    

3.改造标准。按照省残联、住建厅联合印发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指导手册》执行,改造标准为户均3500 元;县可以根据每户无障碍改造实际需求,灵活集约使用。

五、残疾人补助

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为有残疾证且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75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为享受低保且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每人每月75元。

持有一二级残疾证,并且是低保对象,两项补贴都可享受,即每人每月150元。

持有三四级残疾证,是低保户的,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5元。

就业帮扶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困难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脱贫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培训合格证)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由培训人员缴纳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由个人申请;由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并拨付培训机构。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每人补贴700元。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创业意识培训200元/人、创业实训300元/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1000元/人、网络(电商)创业培训1500元/人(含网络教学平台服务费)。

二、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脱贫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以上对象可以申请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2000元/人。

三、创业开业补贴

1.补贴对象。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

2.补贴标准。首次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四、“凤归中原”工程

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办领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带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对脱贫人口自主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运营补贴、融资补贴、农业保险补贴等政策。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小微企业分别最高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银行按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予以贴息支持。

五、生活费补贴

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可向户籍地或常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随培训补贴一并申请发放。

六、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

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到县市外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可向户籍地或常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据实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

七、岗前培训补贴

企业新招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职业培训补贴相应标准的80%执行。

八、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或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

九、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就业信息采集补助

对从事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就业信息摸排、更新且真实、准确、有效的,按照1元/条标准支付信息采集补助。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已脱贫人口仍保留脱贫攻坚期间执行的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今年政策暂未出台)。

十一、公益岗

1.公益岗要求

原则: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按需设置、精准安置、自愿公开、统一管理”原则。

程序:严格按照公告、申报、审核、考察、评定、公示、培训、聘用及安排上岗等程序进行岗位安置。

管理: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坚持“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管理原则。

2.三大突破

突破一:对于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取消60岁年龄上限,下限16周岁不变;

突破二:用人单位需为公益性安置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无法缴纳的,应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突破三:对于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由最多3年突破至6年。

金融帮扶

一、贷款对象: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对象。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追加贷款,单户总贷款不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支持对象可多次申请贷款。

四、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六、贴息方式:财政资金对贷款适当贴息,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贴息比例,保持过渡期内政策力度总体稳定。财政资金对5万元(含)以内部分在2023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利息给予全额贴息,2024年1月1日后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七、风险补偿机制:已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县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鼓励其他地区通过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险。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九、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 18周岁(含)-65 周岁(含)之间。

帮扶车间

一、由政府投资和政府、社会共同投资及社会投资政府予以奖补的帮扶车间,生产区域内每百平方米就业人数15人左右。

二、 2018年7月5日,豫脱贫办〔2018〕84号文件出台后建成投用的帮扶车间,政府投资和政府、社会共同投资及社会投资政府予以奖补的,带贫比例不低于30%;文件出台之前建成投用的帮扶车间,带贫比例不低于10%。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帮扶车间,带贫比例不低10%。

三、各地要避免帮扶车间长期停产闲置,闲置率不得超过15%。因季节性生产等因素出现闲置的,闲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生态帮扶

一、公益林补偿

非国有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保护管理支出的比例不得高于30%,用于权利人经济补偿的比例不得低于70%。按照目前非国有公益林每年每亩16元补助标准,农户经济补偿不低于11.2元;用于保护管理(含护林员工资)不高于4.8元。

二、退耕还林补贴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偿政策:补助期限为5年,一共补助1600元,在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分别发放900元、300元、400元。

 

全县2017、2018年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将分别于2021、2022年补助期满,后续补助政策待上级出台后再行发布。 

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一、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年度重点工作

(一)大力发展周边安置区配套

1.协调统筹各行业部门,引导龙头企业到安置区附近建立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布局加工产能和流通设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后续产业的贷款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宽融资渠道,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2.加强项目资产管理,符合规定且具备条件的集体资产可探索把资产折股量化为村集体和农民持有的股份,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持续加强就业创业帮扶

3.指导开展搬迁群众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加强搬迁群众就业动态管理和精准对接。加强搬迁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开展“订单式”培养、以工代训,支持建设公共实训基地,促进搬迁群众高质量就业创业。合理开发一批乡村公益性岗位,加大对搬迁群众中半劳动力、弱劳动力的倾斜支持。

4.引导支持搬迁群众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在场地租金、经营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

5.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因地制宜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以工代赈建设项目,支持改善安置区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条件,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就业。

(三)加快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6.开展易地搬迁安置点乡村治理专项行动,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推广乡村治理创新方式。继续向安置社区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

7.逐步引导培养群众养成物业服务的消费观念,推动安置社区物业服务规范化。充分发挥社区共建优势,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

8.根据安置区规模、治安状况等,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全面开展大走访、大排查活动,持续深化矛盾纠纷“六防六促”“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加快推进智慧安防小区建设。

9.指导协调深入开展文化旅游“扶志扶智”,鼓励支持安置区建设乡村文化合作社,支持引导安置区建立以农民群众为主体,集文化活动、乡创开发、文旅融合等功能为一体的农民文化合作组织。

(四)不断完善安置区管理服务设施

10.将安置区已建成的配套基础设施纳入迁入地统一管理,落实维护管理责任。推动实现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

11.精准掌握搬迁对象子女就学需求,为搬迁子女入学开启“绿色通道”。分类支持安置区完善医疗卫生服务设施。

12.积极整合现有设施,实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儿童之家、殡葬设施有效覆盖,

(五)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3.加强迁出区山林地管理,继续确保搬迁群众在迁出区享受退耕还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耕地地力保护等各种惠农补贴政策。

14.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将符合条件的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纳入当地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15.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及时动态调整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搬迁群众,细化落实各类保障政策。

二、易地搬迁安置点乡村治理专项行动重点内容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乡村治理专项行动

(一)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1.协调推动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二)推广乡村治理创新方式

2.推广运用积分制,激发群众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社会公德维护等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引导群众加快转变生活方式。

3.推广运用清单制,结合实际普遍建立安置村(社区)小微权力、工作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清单,推动清单规范运行,规范基层组织运行。

4.探索开展安置点智慧治理,推动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统筹整合,构建乡村智慧治理一张网,提高治理效能。

5.推进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在大中型安置点提供户籍管理、就业、就学、就医和社保、法律咨询等“一站式”便民服务,在小微型安置点强化协调服务。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配建安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

6.推进安置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加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力度,持续增强安置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作用和服务成效。

(三)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7.广泛开展安置点精神文明建设、文化体育和科学普及等活动。

(四)推动移风易俗

8.推进婚俗改革,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推进农村殡葬改革。

9.按需在安置点建立红白理事会,建设红白理事大厅,制定办事章程,规模较小的安置点搬迁群众可并入迁入地红白理事会管理。

10.指导安置点围绕公共秩序、环境卫生、邻里互助、勤俭节约等,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规范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依法合理建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监督和奖惩机制 。

(五)强化监测帮扶

11.把集中安置点作为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重点区域,持续强化监测帮扶。

(六)加强安置点产业培育和就业帮扶

12.开展就业帮扶,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推动安置点配套产业项目落地、开发安置点公共管理服务岗位、预留安置点场地扶持创业。健全安置点就业服务体系,开展针对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

 

13.引导有条件的安置点提升、新建一批配套产业园区,积极发展现代特色种养业和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鼓励安置点因地制宜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14.推动安置点物业服务规范化,因地制宜选择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物业服务机构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定点帮扶政策 

一、定点帮扶单位

1.主要任务

开展调查研究,科学规划指导;督促工作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整治人居环境,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激发内生动力,培育文明新风;强基层党建,完善乡村治理。

2.相关要求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推动工作,每年至少到定点帮扶村调研2次,其他班子成员累计每年到定点帮扶村调研不少于4次,实地了解情况,帮助解决问题,确保帮扶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驻村干部

1.派驻范围

脱贫村(加大选派力度,不仅要派第一书记,还要派驻村工作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村(加大选派力度,不仅要派第一书记,还要派驻村工作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轻的村(可从实际出发适当缩减选派人数);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选派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党组织软弱涣散村(继续全覆盖选派第一书记);其它村(从县市区实际出发认为需要选派)。

2.选派要求

①人选条件。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热爱农村工作;工作能力强,敢于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 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第一书记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具有1年以上党龄和2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作队员应优先选派中共党员。

②人选来源。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主要从市直机关、县(市、区)机关优秀干部、年轻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优秀人员中选派,有农村工作经验或涉农方面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因年龄原因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尚未退休,且日常表现好、身体状况 佳的干部也可选派。原则上不选派中小学教师、县级医院医护人员,一般不安排夫妻两人同时驻村。

③选派办法。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按照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 出人选,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备案,派 出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

④选派人数。每个选派村的选派人数原则不低于3人,同步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村,队长由第一书记兼任的,队员一般不少于2人。

⑤轮换期限。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任期一般不少于 2年,到期轮换、压茬交接。对于驻村期间帮扶成效明显, 群众满意,其本人又愿意继续驻村的干部可继续留任。

3.工作要求

①能力培训。举办新任驻村工作队示范培训班,对驻村干部开展常态化培训,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论述、党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农村工作方式方法作为学习重点;

②管理激励。加强对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管理监督,严格落实考勤、请销假、工作报告、纪律约束等制度;要坚持吃住在村,严格落实“五天四夜”工作制,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要及时了解思想动态,激励担当作为,协调解决家庭和个人实际困难。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对干出成绩、群众认可的,在提拔任用、职级晋升、公务员遘选、职称评聘、表彰奖励时应当优先考虑。

③保障关爱。落实生活补助、通信补贴、办理保险、安排体检等规定;为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工作、生活提供必要条件;帮助驻村工作队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安心在村工作,无后顾之忧。

④宣传引导。选树可学可做、可追可及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营造比学赶超、见贤思齐的浓厚氛围;加强负面舆情防范和处置,防止不当炒作,牢牢把握舆论主导权、主动权。

4.工作职责

①建强村党组织。重点围绕增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推动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促进担当作为,帮助培育后备力量,发展年轻党员,吸引各类人才;推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

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坚持做好易返贫致贫人口常态化监测和帮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进行全覆盖走访监测,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群众财产权利。

③推进强村富民。重点围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④提升治理水平。重点围绕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乡村善治水平,推动规范村务运行,完善村民自治、村级议事决策、民主管理监督、民主协商等制度机制;推动化解各类矛盾问题,实行网格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⑤为民办事服务。重点围绕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落实党的惠民政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帮扶责任人

1.帮扶责任人要当好“四员”,即巩固成果战斗员、行业政策宣传员、工作落实监督员、基层情况信息员。

2.新识别的监测对象,需明确一名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帮扶责任人。原则上每个帮扶责任人帮扶脱贫户不超过5户,定点帮扶单位的人员一般安排在本部门定点帮扶村开展帮扶工作。对于原帮扶人员调走的,要及时落实新的帮扶人员,确保不出现帮扶干部空缺现象。

3.派出单位要合理安排好单位的业务工作和派驻村的帮扶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帮扶责任人每月入户不少于2次,时间不少于2天。

4.帮扶责任人要落实“明白卡上墙”制度,同时每季度至少为帮扶对象算账一次。

社会帮扶

一、消费帮扶

消费帮扶是社会各界通过消费来自脱贫地区、脱贫人口的产品与服务,帮助脱贫群众增收的一种帮扶方式。

1.衔接过渡期要求。2021年8月,在国家出台消费帮扶相关意见后,省发改委等30个厅局印发消费帮扶实施方案。共五个方面:

①持续扩大产品和服务消费。强化定向采购帮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帮扶。

②加快完善物流和销售体系。加强县乡村物流体系建设、提升农副产品流通服务、加大农副产品产销对接、补齐脱贫地区电商服务短板。

③强化预警妥善应对农副产品滞销。强化农产品滞销监测预警、建立多方联动应急处置。

④提升特色农副产品市场认可度和竞争力。推动特色农副产品规模化发展、切实提高农副产品质量、打造特色农副产品品牌体系。

⑤促进文旅休闲等服务业提质增效。因地制宜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大力培育乡村特色文化产业。

2.主要销售平台。①832平台:国家层面主推的线上销售平台。832即全国832个国家级脱贫县。832平台全称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

②三专平台:三专主要是线下销售平台。消费帮扶专馆、消费帮扶专区、消费帮扶专柜。

③农购网:省级层面主推的线上销售平台。

3.主要举措。①政府行政采购。2021年4月,财政部等部门连续下发两个文件,开展政府采购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意见。主要要求是,组织各级财政预算单位,按照不低于10%的预留比例在“832平台”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填报预留食堂食材采购份额,主要是机关单位食堂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②工会福利采购。2021年、2022年,省总工会连续两年下发通知,对工会福利采购消费帮扶产品进行支持。2022年2月,省总工会下发的《河南省总工会2022年重点实施的“五大行动”和突出办好的“十件实事”》的通知,第十件实事是“鼓励开展消费惠农活动”,主要政策是:有条件的工会可在2023年元旦前,在为每位会员在发放不超过2000元年度节日慰问品后,可再按每人不超过800元标准,为工会会员以实物形式采购发放脱贫摘帽地区农副产品作为福利。

二、万企兴万村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①坚持四个不摘。以“千企帮千村”活动为基础,对原结对帮扶村继续支持。

②原帮扶项目持续推进。重点在延长产业链、 提高附加值、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上下功夫。

③持续稳岗就业。对已吸纳就业的脱贫群众,一如既往给予倾斜帮扶。

④防止福利陷阱。对易致贫返贫人口开展针对性的精准帮扶,防止出现“福利陷阱”。

2.全面助推乡村振兴

四类模式

①经济合作模式。以乡村资源和产业为基础,引导结对企业参与或主导开发,携手发展。

②发展助力模式。利用企业软实力,在乡村人才培养、技术应用、经济发展、产品开发、建设管理、对外合作、招商引资、社会治理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和智力支持。

③社会帮扶模式。发挥企业人、财、物优势,通过吸纳就业、派员驻村、捐款捐物等形式,实施直接帮助。

④综合叠加模式。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乡村采取多种手段、多种模式,开展综合助兴。

五种手段

①产业助兴、产业富民。利用多方资源,以产业经济为主,在乡村培育产业、发展产业、壮大产业,重点围绕乡村旅游和南阳的花、 药、果、菌、茶“五特”经济上下功夫。

 

②就业助兴、就业增收。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纺织服装、商贸 物流、特色餐饮、文化旅游等劳动密集性产业吸纳农民工就业增收。

③技能助兴、技能强农。围绕企业发展、乡村产业和农民就业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土专家、田秀才、农村经纪人、乡村工匠等专业实用人才。

④商贸助兴、活农富农。采取推销、代销、包销等方式,通过发展合作社、产销联建、订单生产、网上售货(电商、直播带货)等形式,特别是用好消费帮扶政策,实现农产品与市场充分对接,助力农产品的销售,带动群众增收。

⑤公益助兴、捐赠解难。鼓励企业捐款捐物,投入乡村公益事业和基础建设等,切实解决好乡村在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环境等方面突出问题。

3.开展“回报家乡”专项行动

“回报家乡”专项行动是指以乡情为纽带,引导民营企业回家乡投资兴业,参与村企结对共建,支持举办各种社会事业。一是打好“乡情、乡愁”两张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用看得见、 摸得着、感受得到的丰硕成果回报乡村、造福桑梓。二是要借助异地南阳商会平台,积极开展活动,推动经济能人到乡村创业、兴业。

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

一、统筹整合资金管理

1.政策依据

 

《支持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豫财农综〔2021〕8号)

2.整合试点范围

2021—2023年,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我县统筹整合。

2024—2025年,调整至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卢氏县、嵩县、台前县、淅川县4个省定乡村振兴重点县。

3.纳入整合的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确定的目录共有16个大项;省级财政资金共有11个大项。38个国定脱贫县可整合中央及省以下资金,15个省定脱贫县只能整合省级及以下资金。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4.使用范围

可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

5.负面清单

要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干扰脱贫县按照规定使用整合资金。

二、财政衔接资金管理使用

1.政策依据

①《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综〔2021〕9号)

②《关于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豫财农综〔2022〕5号)

2.支持方向

1)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①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②“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③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工商企业等积极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一定比例或规模的,可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具体标准由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2)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①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相对稳定的产销对接服务。围绕完善上下游产业链条,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原材料基地建设、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及必要小型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省级安排的衔接资金可用于对省级担保机构开展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人口)小额信贷的担保费补助和风险代偿补偿金。

②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污水、坑塘治理和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③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3)相关经费支出

县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和省、市级衔接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绩效管理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市、县可从本级衔接资金中安排支持驻村第一书记开展帮扶工作经费。

4)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3.负面清单

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本息(不含对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搬迁贷款给予贴息和对调整规范易地搬迁融资方式后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按规定予以补助)和垫资等。

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保障。

三、项目库建设

1.政策依据

①《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豫乡振〔2021〕11号)

②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支持项目申报入库指南》的通知(豫乡振〔2022〕52号)

2.申报项目范围

①产业发展类

②就业创业类

③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④乡村建设行动类

⑤项目管理费

3.项目申报要求

①项目申报主体为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乡(镇)、行政村、易地搬迁社区和县级相关行业部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报项目由所在行政村负责。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项目由所在行政村、乡(镇)和县级相关行业部门负责,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

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要加强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巩固拓展任务)与其他分任务衔接资金、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支持的项目原则上通过其任务资金支持。同一项目整合不同渠道资金实施的,需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巩固拓展任务)具体支持内容,避免交叉重复。

③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中明确规定的负面清单项目不得入库。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入库,违反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红线的项目不得入库。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巩固拓展任务)不支持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项目和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④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巩固拓展任务)支持项目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安排,确因项目较大或实施工期较长需跨年度实施的,要明确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巩固拓展任务)支持项目的整体建设内容、绩效目标以及每年度的具体建设内容、绩效目标。

4.项目申报程序

1)到村到户项目。原则上由行政村申报,按照申报程序提供必要的申报资料。

①村级申报。

②乡(镇)审核。

③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论证。

④县级审定。

2)跨区域、规模化项目。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相关行业部门进行申报,按照申报程序提供必要的申报资料。

①乡(镇)申报。

②县级相关行业部门申报。

3)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由县级相关行业部门或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在充分评估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带来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直接进行项目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入库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

4)雨露计划、小额信贷贴息等补助补贴项目。可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入库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

5.负面清单

①单位基本支出

②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

③修建楼堂馆所支出

④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⑤注资企业、设立基金、偿还债务、项目垫资和回购资产

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项目

⑦对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影响和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项目

⑧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项目。

6.公告公示内容

(一)公开内容

①财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②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③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④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⑤项目实施情况。

(二)公开方式

市、县两级分别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乡镇政务公开栏,村级脱贫攻坚公示公告专栏。

(三)公开时间。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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