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 联系我们
桐柏县人民政府主办 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技术支持:大河网 电话:0377-68219978
备案号:豫ICP备13018982 网站标识码:4113300001 豫公网安备 411330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