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规定,用人单位为其职工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用人单位补缴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提供的申请补缴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
⑵应提供补缴职工的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与补缴条件相关的原始材料;
⑶补缴超过3年(含3年)的,还应提供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及其相关法律文书或职工本人签订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告知承诺书》;
⑷河南省职工建立(恢复)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⑸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含)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资格核准表。说明:女性:47岁以下,男性:57岁以下职工,填写《河南省职工建立(恢复)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女性:47(含)岁以上,男性:57(含)岁以上职工,填写《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含)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资格核准表》,两表只填写其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