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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农业农村局时间:2024-01-12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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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大葱案情说明

 

2023年10月12日桐柏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河南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牟市监移﹝2023﹞WB0918-2号),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中牟县小马姜蒜商行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一案,因抽检批次的大葱是从桐柏县平氏镇和庄村生产者刘某处购进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桐柏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2023年10月20日桐柏县农业农村局对刘某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大葱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刘某向中牟县小马姜蒜商行销售100公斤大葱,2.4元/公斤,销售金额240元。小马姜蒜商行2023年6月5日销售给郑州市郑东新区隆源超市38公斤,3元/公斤,共计货款11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一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桐柏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刘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罚款人民币:17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本案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如不加以惩戒,农户无法得到重视,日后可能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最终将由消费者以牺牲身体健康为代价而农户也将被追究更严重的责任,对于达到一定种植规模的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应当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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