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文综罚字〔2023〕18号
当事人: 桐柏县毛集镇献国图书文具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30MA455FWR1H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豫新出发NY零字第1072号
经营者:林献国
住所(住址):河南省桐柏县毛集镇文化路
2023年6月28日 14时10分,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李欣,执法证件号码是豫16160821008;徐新颜,执法证件号码是豫16160821003等来到桐柏县毛集镇献国图书文具店,在依法对现场负责人林献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文具店进行检查,该店正在经营。在店内显著位置未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张挂,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在收到执法人员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林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张挂上了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检查于2023年6月28日14时30分结束。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编号为(桐)文综检字(2023)49号的《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7月6日桐柏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李欣(1616082100 8)、徐新颜(16160821003)在执法大队办公室对桐柏县毛集镇献国图书文具店的负责人林献国进行了调查询问,林承认了毛集镇献国图书文具店的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3日桐柏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欣(16160821008)、徐新颜(16160821003)对桐柏县毛集镇献国图书文具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桐)文综罚告字[2023]18号),该书店负责人林献国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愿意接受处罚,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经调查核实桐柏县毛集镇献国图书文具店确系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其行为违反了二十二条第五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规定。”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桐)文综检字〔2023〕4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2023年7月13日桐柏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欣(16160821008)、徐新颜(16160821003)对桐柏县毛集镇献国图书文具店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桐)文综罚告字[2023]18号),该书社负责人林献国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愿意接受处罚,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行为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经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协商,后经队领导和局领导审批,现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2、警告 ;3、罚款:壹仟(¥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