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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文广旅局时间:2024-01-12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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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文罚字〔202311

当事人:桐柏县静心书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30MA46QCCT8D 

法定代表人:郑宏军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新华街西段

  

2023年6月2日10时30分至2023年6月2日10时50分,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徐新颜(16160821003)、李欣(16160821008)、张华辉(16160821007)在对现场负责人党振勤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桐柏县静心书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亮证经营,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正在销售的教辅资料,要求党出示购销货清单,并把清单和出版物摆在一起拍照,执法人员又随机抽取了世界经典名著《童年》和《小英雄雨来》要求党提供它们的进销货清单,党出示了清单,并与相应的出版物摆在一起,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决定与2023年6月6日对该书店立案调查。2023年6月14日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张华辉(16160821007)、徐新颜(16160821003)在执法大队办公室对桐柏县静心书店的负责人党振勤进行了调查询问,党承认了桐柏县静心书店的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桐)文综检字[2023]23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桐柏县静心书店的营业执照5、桐柏县静心书店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桐柏县静心书店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电影局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9日桐柏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华辉(16160821007)、徐新颜(16160821003)对桐柏县静心书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桐)文综罚告字[2023]11号),该书店负责人党振勤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愿意接受处罚,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经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协商,后经队领导和局领导审批。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整(¥3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桐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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