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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门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仓库是违法行为吗?
来源:黄岗镇时间:2023-12-29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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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门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仓库属于违法行为。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桐柏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377-6822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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