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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汇编
来源:城关镇时间:2023-11-30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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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镇人民政府层面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镇政府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镇政府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是政府信息发布机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是镇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承办镇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事宜。

第六条 镇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及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及时公开。镇政府信息公开办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便于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我镇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三)规范公开。我镇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对外发布。

(四)实效便民。政府信息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五)加强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政府各大办公室及其职能、办事程序。

(二)国家关于城镇工作政策的情况。

(三)政府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五)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六)债券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八)镇集体企业及其他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九)执行计划生育情况。

(十)依申请公开受理方便、答复及时。

(十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十二)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政府网站公开信息,并安排专人及时更新。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并将办事机构示意图、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上墙。

(三)及时在新闻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发挥媒体的政务公开作用。

(四)编印办事指南及便民条子。

(五)建立健全新闻发布机制,举办听证会、咨询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镇政府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镇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镇政府办公室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镇政府办公室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镇政府办公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镇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镇政府办公室应于每年的1月20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镇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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