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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桐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县直相关单位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
来源:发改委时间:2023-11-08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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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桐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对县直相关单位权责清单

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

县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桐柏县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桐政办〔2016〕37号)文件精神及市“放管服”专项审计相关意见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要求,对县直相关单位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经研究论证,现将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予以公布。请按照此次公布的权责清单对本部门权责清单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不得在清单之外行使或变相行使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权责清单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审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调整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

      2.取消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

3.新增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

 

 

中共桐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31031

附件1

调整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职权类别

处理决定

取消和调整依据

备注

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

变更职权类型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

调整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2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

修改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更名为“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3

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

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变更职权类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

调整为“乡村兽医登记备案”其他职权

附件2

取消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职权类别

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备注

1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取消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已取消,相应行政处罚一并取消

 

2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取消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已取消,相应行政处罚一并取消

 

 

附件3

新增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处理决定

实施依据

备注

1. 

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目录的公布

县城市管理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2.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县城市管理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3.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县城市管理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4.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县城市管理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5.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城市管理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6.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县城市管理局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7.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县城市管理局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8. 

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消防验收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县城市管理局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9.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县城市管理局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0.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消防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县城市管理局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1. 

非跨县(市)110 千伏及以下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 220千伏电网项目核准

县发改委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12. 

非跨县农村公路项目审核(批)

县发改委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7﹞7号)

 

13. 

事故处理员资格证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4. 

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15.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线审批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1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17.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18.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19.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6次部分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20.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6次部分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21.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22. 

危险品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3.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途中甩客或者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6次部分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24. 

对未经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县教体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25. 

对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行政处罚

县教体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26. 

对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

县教体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27. 

全民健身设施改变用途批准

县教体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28.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批准

县教体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29.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县教体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30.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监管

县教体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31. 

对公共体育设施违法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监管

县教体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32. 

高中招生计划编制

县教体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33. 

省级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学术技术带头人审核推荐

县教体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34.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研优秀成果申报

县教体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35. 

特教项目、职教项目经费申报

县教体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36.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县教体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37.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县教体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38.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会考成绩证明

县教体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39. 

民办高中、中专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

县教体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40. 

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县教体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41. 

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原校安工程)项目经费申报、特教项目经费申报、职教项目经费申报

县教体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42.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

县教体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43.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审核

县教体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44. 

省级体育传统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审核

县教体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45. 

省级资助全民健身工程及公共体育设施“以奖代补”项目的申报

县教体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46.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县教体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47. 

乡村兽医登记备案

县农业农村局

新增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

 

48. 

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

县农业农村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49.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县农业农村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50. 

培训层次为中级(四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县人社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51.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和五级(初级工)的审批

县人社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52.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评估申报

县人社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53. 

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资助审核

县人社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54. 

博士后出站留豫、来豫工作安家经费审核

县人社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55. 

确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

县人社局

新增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56. 

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县人社局

新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第五条“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宛政[2003]51号)第四条:“(一)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含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凭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就业介绍信》办理报到就业手续”。

 

57. 

县级工伤人员转诊转院审核

县人社局

新增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8. 

工伤保险费费率审定

县人社局

新增

《中共桐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桐编办〔2020〕20号)文中规定该行政职权事项为新列入事项。

 

59. 

县级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县人社局

新增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0. 

县级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

县人社局

新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八十二项:“项目名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61. 

社会保险申报、审核、缴纳

县人社局

新增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62.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的对律师下列行为的处罚:(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2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县司法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63.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的对律师下列行为的处罚:(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3)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4)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县司法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64.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的对律师下列行为的处罚:(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9)泄露国家秘密的。

县司法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65.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的对律师事务所下列行为的处罚:(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7)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9) 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县司法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6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67.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68.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6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70.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核准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71.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72. 

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73.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74. 

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75. 

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76. 

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77. 

律师执业许可、执业注销、变更执业机构、变更执业类别的初审工作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78. 

律师事务所设立、注销的初审工作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79. 

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组织形式变更的初审工作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80. 

律师事务所住所、合伙人变更备案的初审工作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8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注销的初审工作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82.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住所变更备案、派驻撤回分所律师的初审工作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83. 

对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的,提出处罚建议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84.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的初审工作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8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

县司法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86.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遗失或损毁补办

县卫健委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87. 

病残儿医学鉴定

县卫健委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88.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初审

县住建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89. 

物业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及投诉处理

县住建局

新增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文中规定“物业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及投诉处理”下放到县房管中心,《桐柏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取消和调整县直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桐审改组﹝2019﹞1号)文中要求对事项予以调整。

 

90. 

现役人员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限C类及以下驾驶证)

县公安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91. 

六合一系统录入路口路段权限

县公安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92. 

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盐业体制改革

 

93.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盐业体制改革

 

94.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新增

盐业体制改革

 

95.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考古、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钻探、开采地下资源等行为的处罚(省辖市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特定活动的处罚除外)

县水利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96. 

对单位/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取用水行为的处罚(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取用水行为的处罚除外)

县水利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97. 

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审批(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大中型灌区除外)

县水利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98.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县水利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99. 

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小型水库除外)

县水利局

新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

 

100.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县统计局

新增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9修订)》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并于2019年11月21日公布实施。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101. 

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备案

县统计局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102. 

建设项目使用六公顷(不含六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03. 

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

县自然资源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04.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数据速报

县自然资源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05. 

农村村民住宅涉及的农转用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06.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

县自然资源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07. 

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县自然资源局

新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3年11月发改委动态调整权责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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