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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审计局审计执法岗位责任体系
来源:审计局时间:2023-10-25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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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严格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高审计质量,按照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我局依据行政职权行使流程、责任事项和责任(室),将本单位的法定职权逐项分解落实,制定本单位审计执法岗位职责体系。

一、基本目标

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把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用责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有关股室和人员,做到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责任考核,严格过错追究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恰当,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

二、基本内容

本执法岗位责任体系包括本局的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应承担的责任和责任追究。

三、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

(一)职权分解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材料公文处理、财务、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宣传等工作管理、监督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情况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审计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在线实时联网审计监督和大数据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化建设维护、管理、运用、推广工作

2.法制股。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管理及审计组织协调有关事项;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负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督查及统计汇总等综合工作;承担县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对社会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的核查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3.财政金融审计股。组织审计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县级财政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县级国库办理县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审计各乡镇 (产业集聚区)政府 (管委会)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相关综合分析研究;负责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跟踪审计监督和综合分析研究;负责县属国有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境内外自查、负债和损益的审计工作。

4.行政事业企业审计股。负责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直行政事业单位 (含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对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综合分析研究。研究拟订全县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实施有关县管领导于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相关综合分析研究;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的审计工作;承担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5.投资审计股。负责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有关县级投资、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工作;具级重大项目稽查工作;开展相关综合分析研究。

(二)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桐柏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

1.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后,(对属于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2.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实施时间,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议,进行审计公示。遇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本局组成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3.实施审计(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实施现场审计,取得审计证据)。

4.审计组讨论、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5.由审计组长、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法制股、总审计师、分管法制领导、局长审核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6.审计组以审计机关名义将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对象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等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7.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

8.分级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有关审计项目材料。(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阅、法制股复核审理、总审计师、分管法制领导审阅)

9.分管领导提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分管法制领导、总审计师、分管领导、法制股人员、审计组所在股室负责人、审计组成员组成。

10.业务部门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拟定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11.分级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组组长审核、业务部门复核、分管领导复核、法制股复核审理、总审计师复核、分管法制领导复核、局长签发)

12.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向县委县政府县委审计委员会、县委组织部等主要领导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一般项目向上级审计机关或县政府等报送审计报告、专题报告。所有项目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四、执法岗位职责及责任

审计执法职责按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法制股复核人员、法制股负责人、总审计师、分管法制领导、局主要负责人等分别设定。

(一)审计组成员的职责及责任

审计组成员的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2.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3.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结果;

4.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审计组成员对下列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1.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造成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2.未按照《准则》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3.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4.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

5.撰写的审计信息所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6.泄露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审计组主审的职责及责任

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在受托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1.起草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审计信息、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

2.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并如实记录、及时报告查证结果;

3.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4.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5.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6.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7.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主审对下列事项承担直接责任或审核责任:

1.审计(调查)实施方案编制或协助审计组组长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承担直接责任;

2.起草的审计业务文书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直接责任;

3.对审计事项进行查证时,承担审计组成员的责任;

4.履行审计组组长委托的职责时,在受托范围内与审计组组长共同承担责任。

(三)审计组组长的职责与责任

审计组组长的职责:

1.负责组织审计通知书的草拟,对审计通知书的送达程序的履行负责;

2.编制审计(调查)工作方案,编制或审定审计(调查)实施方案;

3.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4.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5.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6.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7.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等审计业务文书,将审计组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8.组织审计组对审计目标实现情况、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进行讨论,并对讨论情况和结果作出记录;

9.负责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成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

10.负责确定审计项目的档案立卷责任人,并对审计档案进行复查;

11.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审计组组长对下列事项承担直接责任或审核责任:

1.审核未发现或未纠正审计(调查)实施方案编制中存在的问题,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的,承担直接责任;

2.现场审计组织实施不当或违反法定审计程序,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承担直接责任;

3.未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或审核意见不正确的,承担直接责任;审核未发现或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承担审核责任;

4.未审核审计业务文书的,承担直接责任;经审核的审计业务文书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审核责任;

5.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承担直接责任;

6.泄露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出现廉政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承担直接责任。

(四)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与责任

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1.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合理配置审计组人员;

2.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3.组织对受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受聘专业人员进行督导和业务复核,并对其工作质量和履行委托协议情况实施考评;

4.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等审计项目材料;

5.复核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和审计信息,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6.组织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实施检查,审核审计整改检查报告及相关证据;

7.组织跟踪了解有关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受理和查处情况;

8.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下列事项承担直接责任或审核责任:

1.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审计(调查)实施方案,不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承担审核责任;

2.未严格审核审计(调查)实施方案,或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承担直接责任;

3.未复核审计业务文书,或复核意见不正确的,承担直接责任;复核未发现审计业务文书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承担审核责任;

4.授意或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业务文书中反映重要问题的,或不及时、不如实上报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的,承担直接责任;

5.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承担直接责任;

6.泄露复核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承担直接责任。

(五)分管局领导的职责与责任

分管局领导的职责:

1.指导、监督检查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2.决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回避;

3.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4.批准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的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规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6.受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局审计业务会议;

7.审核签发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

8.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分管局领导对下列事项承担直接责任、审核责任或领导责任:

1.对审计组所在业务股室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或处理失当导致严重后果的,承担领导责任;

2.授意或要求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不上报或不及时不如实上报、不处理或处理失当的,承担直接责任;

3.未经审核、复核审理、集体审定,直接提出审定意见,签发审计业务文书出现重大错误的,承担直接责任;

4.履行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委托的职责时,在受托范围内与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5.未发现或未纠正审核人、复核人提出的错误意见,签发有关审计业务文书出现重大错误的,承担审核责任;

6.泄露审核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承担直接责任。

(六)法制股复核人员的职责与责任

复核人员的职责:

1.复核审计通知书;

2.复核审计业务文书中反映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3.复核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按规定时限完成复核任务;

5.对复核的事项提出复核审理意见;

6.参加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准备工作,做好审计业务会议记录;

7.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复核人员对下列事项直接责任或审核责任:

1.未对审计业务文书进行复核,或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的,承担直接责任;复核未发现或未纠正审计业务文书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承担审核责任;

2.复核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承担审核责任;

3.泄露复核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承担直接责任。

(七)法制股负责人的职责与责任

法制股负责人的职责:

1.合理组织安排复核工作;

2.指导、监督复核人员复核;

3.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法制股负责人对下列事项直接责任或审核责任:

1.未经审计业务会审定直接出具复核审理意见书,造成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的,承担直接责任;召开了审计业务会未发现或未纠正复核人员错误意见的,承担审核责任;

2.授意或要求复核人员不如实发表复核意见的,承担直接责任;

3.泄露复核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承担直接责任。

(八)总审计师、分管法制领导的职责与责任

总审计师、分管法制领导的职责:

1.指导、监督审理机构审理工作;

2.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总审计师、分管法制领导对下列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1.授意或要求审理机构不如实发表审理意见的,承担直接责任;

2.泄露审核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承担直接责任。

(九)局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与责任

局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2.主持召开局审计业务会议;

3.审批审计实施方案中关于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审计现场结束时间的调整事项;

4.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5.批准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要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不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6.审定签发审计通知、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和上报的审计信息;

7.批准对外公布审计(调查)结果;

8.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局主要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五、责任追究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依据《审桐柏县审计局审计执法岗位职责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桐柏县审计局审计执法

岗位职责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审计项目执法责任,健全过错责任追究机制,规范审计行为,促进依法审计,提高审计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要求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实施的审计(调查)项目执法责任的确定和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追究的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审计项目各执法责任人在审计实施、审核、复核、报告、审理、审定、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审计法规等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审计项目执法责任按照审计组成员、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业务负责人、审理人员、总审计师、分管局领导、局长等逐级予以划分。

第五条  审计项目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程序合法、职责和责任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审计组成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严格遵守《准则》;

(二)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三)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结果;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在受托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审计信息、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并如实记录、及时报告查证结果;

(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编制审计(调查)工作方案,编制或审定审计(调查)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五)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六)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审计业务文书;

(七)组织审计组对审计目标实现情况、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进行讨论,并对讨论情况和结果作出记录;

(八)负责确定审计项目的档案立卷责任人,并对审计档案进行复查;

(九)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组所在业务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合理配置审计组人员;

(二)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三)组织对受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受聘专业人员进行督导和业务复核,并对其工作质量和履行委托协议情况实施考评;

(四)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等审计项目材料;

(五)复核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和审计信息;

(六)组织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实施检查,审核审计整改检查报告及相关证据;

(七)组织跟踪了解有关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受理和查处情况;

(八)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条  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复核审计通知书;

(二)审理审计(调查)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理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业务文书中反映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四)审理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业务文书中反映;

(五)审理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如实记录复核审理的过程与结果,按规定时限完成审理任务;

(七)对审理的事项提出复核、审理意见;

(八)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理机构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一)合理组织安排法制复核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审理人员审理;

(三)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二条  总审计师的岗位职责

(一)根据本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的规定,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二)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履行应承担的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责任;

(三)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分管局领导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指导、监督检查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二)决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回避;

(三)受本局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局审计业务会议;

(四)审核签发除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综合(专题)报告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外的审计业务文书;

(五)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四条  本局主要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二)主持召开本局审计业务会议;

(三)审批审计实施方案中关于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审计现场结束时间的调整事项;

(四)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五)批准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的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六)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规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七)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八)批准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要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不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九)审定签发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综合(专题)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和上报的审计要情;

(十)批准对外公布审计(调查)结果;

(十一)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主要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对下列导致发生执法过错的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造成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未按照《准则》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三)审计工作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

(五)撰写的审计信息所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泄露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七条  主审应当对下列导致发生执法过错的事项承担直接责任或审核责任:

(一)审计(调查)实施方案编制或协助审计组组长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承担直接责任;

(二)起草的审计业务文书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直接责任;

(三)对审计事项进行查证时,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四)履行审计组组长委托的职责时,在受托范围内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与审计组组长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导致发生执法过错的事项承担直接责任或审核责任:

(一)审核未发现或未纠正审计(调查)实施方案编制中存在的问题,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的,承担直接责任;

(二)现场审计组织实施不当或违反法定审计程序,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承担直接责任;

(三)未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或审核意见不正确的,承担直接责任;审核未发现或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承担审核责任;

(四)未审核审计业务文书的,承担直接责任;经审核的审计业务文书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审核责任;

(五)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承担直接责任;

(六)泄露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组所在业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导致发生执法过错的事项承担直接责任或审核责任:

    (一)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审计(调查)实施方案,不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承担审核责任;

(二)未严格审核审计(调查)实施方案、或对审计组提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承担直接责任;

(三)未复核审计业务文书,或复核意见不正确的,承担直接责任;复核未发现审计业务文书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承担审核责任;

(四)授意或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业务文书中反映重要问题的,或不及时、不如实上报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的,承担直接责任;

(五)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承担直接责任;

(六)泄露复核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审理人员对下列导致发生执法过错的事项承担直接责任或审核责任:

(一)未对审计(调查)实施方案确定审计事项的落实完成情况进行审理的,承担直接责任;审理未发现重大审计事项未落实的,承担审核责任;

(二)未对审计工作记录、审计证据、审计业务文书进行审理,或审理意见不正确的,承担直接责任;审理未发现或未纠正审计记录、审计证据、审计业务文书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承担审核责任;

(三)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承担审核责任;

(四)泄露审理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理机构负责人对下列导致发生执法过错的事项承担直接责任或审核责任:

(一)未经审理会审定直接出具审理意见书,造成审理意见不正确的,承担直接责任;召开了审理会未发现或未纠正审理人员错误意见的,承担审核责任;

(二)授意或要求审理人员不如实发表审理意见的,承担直接责任;

(三)泄露审理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承担直接责任。

)对本局审计移送事项不处理或处理拟移送事项失当导致严重后果的,承担审核责任;

第二十  分管局领导对下列导致发生执法过错的事项承担直接责任、审核责任或领导责任:

(一)对审计组所在业务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或处理失当导致严重后果的,承担领导责任;

(二)授意或要求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不上报或不及时不如实上报、不处理或处理失当的,承担直接责任;

(三)未经审核、复核、审理、集体审定,直接提出审定意见,签发审计业务文书出现重大错误的,承担直接责任;

(四)履行本局主要负责人委托的职责时,在受托范围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与本局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五)未发现或未纠正审核人、复核人、审理人提出的错误意见,签发有关审计业务文书出现重大错误的,承担审核责任;

(六)泄露审核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  本局主要负责人对下列导致发生执法过错的事项承担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一)授意或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业务文书中反映重要问题的,承担直接责任;

(二)未经审核、复核、审理、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直接提出审定意见,签发审计业务文书出现重大错误的,承担直接责任;

(三)未发现或未纠正审核人、复核人、审理人、审计业务会议提出的错误意见,审定并签发有关审计业务文书和审计要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承担领导责任;

(四)泄露审核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包括以下途径和方式:

(一)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

(二)上级审计机关反馈本局上报的审计业务文书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

(三)受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司法、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审计查证问题不实;

(四)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未按程序汇报,直接上报上级审计机关或对外披露;

(五)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或抽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六)本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

(七)经行政复议,审计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裁决败诉;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

(九)被新闻媒体披露存在明显审计项目质量问题;

(十)其他应当启动审计执法岗位责任追究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  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按照违反审计法规、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节和给国家、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责令其改正错误,必要时予以告诫或者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通报批评,必要时予以停职培训或者转岗;

(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审计执法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重大审计事项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

(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发生同类型过错行为的;

(四)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审计执法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轻微的;

(三)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审计执法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处理:

(一)因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拒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产生质量问题的;

(二)因上级所作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产生质量问题,审计执法责任人对此表示过不同意见并有文字依据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审计执法责任人的原因导致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审计执法责任人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者命令的,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时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经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导致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主持研究的负责人和赞同人负直接责任,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决策集体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局审计执行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组成调查组进行责任认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调查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执法责任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然后,根据审定后的调查报告,按相关规定办理处理处罚事宜;

    第三十  对审计执法责任的认定、追究,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认定、追究过程中,调查组应认真听取相关责任审计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存入案卷,不得因相关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加重责任。

    第三十  调查组应当将审计执法责任的处理处罚建议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有明确的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

第三十  相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处罚不服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  有关人员在审计执法责任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过程中,发现与被调查人或者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除口头责令改正错误或者告诫外,其余各项均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干部人事档案。

审计执法责任处理结果应当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室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  对及时发现、检举、投诉、制止、纠正审计执法过错行为有突出表现的本局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三十九  本办法由局法制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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