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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桐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桐柏县民政局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
来源:民政局时间:2023-10-24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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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桐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对桐柏县民政局权责清单

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

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确保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共南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宛编办〔202347号)桐柏县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桐政办〔2016〕37号),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经研究论证,现将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予以公布。请按照此次公布的权责清单对本部门权责清单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不得在清单之外行使或变相行使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附件:2.桐柏县民政局权责清单目录

      3.桐柏县民政局保留的权责清单

                   

  中共桐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附件2

 

桐柏县民政局权责清单目录

(共59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一、行政许可(7项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2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4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5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行政许可

6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

7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15项)

1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故意损或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行政处罚,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 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单位印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4项)

1

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行政强制

2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

3

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行政强制

4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9项)

1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2

临时救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3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行政给付

4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5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行政给付

6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7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8

老年人福利补贴

行政给付

9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行政给付

六、行政检查(2项)

1

经营性公墓检查

行政检查

2

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

行政检查

七、行政确认(7项)

1

特困人员认定

行政确认

2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3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4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5

孤儿认定

行政确认

6

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确认

7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确认

八、行政裁决(0项)

九、行政奖励(0项)

十、其他职权(15项)

1

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备案

其他职权

2

慈善信托备案

其他职权

3

养老机构备案

其他职权

4

建设经营性公墓(塔陵园)审核转报

其他职权

5

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其他职权

6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其他职权

7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其他职权

8

县、市辖区乡镇设立、撤销、更名。政府驻地迁移、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其他职权

9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

其他职权

10

道路(街、巷)的命名、更名

其他职权

11

门牌号码的编制发放

其他职权

12

新申办福利企业认定

其他职权

13

大型建筑物及居民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备案

其他职权

14

慈善表彰

其他职权

15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其他职权

 

 

附件3
桐柏县民政局保留的权责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
类别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股室 追责情形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筹备证明文件,对不予筹备登记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后依法进行筹备。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52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受理地点:桐柏县大禹路中段司法信访综合大楼7楼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2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筹备证明文件,对不予筹备登记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后依法进行筹备。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52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受理地点:桐柏县大禹路中段司法信访综合大楼7楼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筹备证明文件,对不予筹备登记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后依法进行筹备。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52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受理地点:桐柏县大禹路中段司法信访综合大楼7楼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4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筹备证明文件,对不予筹备登记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后依法进行筹备。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52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受理地点:桐柏县大禹路中段司法信访综合大楼7楼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5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 2.初审责任:经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按照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材料审核,组织现场勘查。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合格的同意后进行上报。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送达 4.制作文书,向市民政部门报送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服务电话:      0377-68261818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受理地点:桐柏县大禹路中段司法信访综合大楼7楼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6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省内涉及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第二款:省辖市所辖城市新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区划地名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区划地名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区划地名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区划地名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区划地名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划地名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90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
受理地点:桐柏县大禹路中段司法信访综合大楼7楼区划地名股
7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行政许可 申请 1.申请:申请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备案条件不予受理的、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条件的给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备案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理 2.受理: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对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如所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审核 3.按照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办结 4.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颁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送达 5.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52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受理地点:桐柏县大禹路中段司法信访综合大楼7楼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8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对检查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划地名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调查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区划地名股
审查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区划地名股
告知 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区划地名股
决定 5.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区划地名股
送达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区划地名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90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受理地点:桐柏县大禹路中段司法信访综合大楼7楼区划地名股
9 故意损或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 1.对检查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划地名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调查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区划地名股
审查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区划地名股
告知 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区划地名股
决定 5.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区划地名股
送达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区划地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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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行政处罚,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行政处罚 立案 1.对检查或接到举报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调查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审查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告知 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决定 5.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送达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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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 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 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对检查或接到举报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社会团体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检查中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调查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审查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告知 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决定 5.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送达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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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 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 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三十三 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 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行政处罚 立案 1.对检查或接到举报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社会团体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调查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审查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告知 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决定 5.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送达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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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 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 1.对检查或接到举报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调查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审查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告知 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决定 5.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送达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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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行政处罚 立案 1.对检查或接到举报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调查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审查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告知 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决定 5.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送达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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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单位印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 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 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1.对检查或接到举报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检查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调查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审查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告知 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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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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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 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 1.对检查或接到举报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2. 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3. 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调查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审查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告知 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决定 5.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送达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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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 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行政处罚 立案 对检查或接到举报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
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
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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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对检查或接到举报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服务电话:      0377-68261818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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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对检查或接到举报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服务电话:      0377-68261818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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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立案 对检查或接到举报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服务电话:      0377-68261818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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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 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行政处罚 立案 对检查或接到举报违反《彩票管理条例》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服务电话:      0377-68261818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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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 行政处罚 立案 对检查或接到举报违反《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划地名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区划地名股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区划地名股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区划地名股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区划地名股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区划地名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90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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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行政强制 催告 对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决定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执行 执行责任: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防止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发生。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52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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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 催告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决定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执行 执行责任: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防止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发生。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52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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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行政强制 催告 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决定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执行 执行责任: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社会团体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防止社会团体违法行为发生。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52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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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 催告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决定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执行 执行责任: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社会团体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防止社会团体违法行为发生。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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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11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救助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救助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救助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救助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社会救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58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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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临时救助金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救助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救助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救助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救助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社会救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58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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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三章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救助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特困人员识别、审核、审批等关键环节的主体责任,杜绝违背政策、违反程序、扩大范围、以权谋私等现象发生。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救助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救助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救助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社会救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58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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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65]国内字224号<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第7条“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生活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救助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通知和批复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救助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救助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救助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社会救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58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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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835号)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救助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通知和批复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救助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救助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救助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社会救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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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明确了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保障措施。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通知和批复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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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通知和批复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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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老年人福利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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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2.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通知和批复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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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经营性公墓检查 《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民事发〔1995〕8号)第四条:“建立年检验收制度:经营性公墓开业后,应以民政管理部门为主,吸收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年度检查验收制度。”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通知 下发通知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2.在工作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4.在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查 经营性公墓自查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审核 公墓向县民政部门上报检查材料,民政部门通过实地查看,审查材料方式进行检查,审核齐全后上报市民政部门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上报 上报待批,下发经营性公墓许可证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送达 材料证件送达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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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
《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界线联合检查,消除行政区域界线纠纷隐患,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界线联合检查应当完成下列主要事项:(一)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他标志物的变化情况;(二)检查跨界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界线审批文件和界线协议书的情况;(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现场不能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四)其他共同商定的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 通知 下发通知 区划地名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2.在工作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4.在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查 本单位辖区自查 区划地名股
联络 联络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联合进行实地检查 区划地名股
上报 上报检查材料。 区划地名股
整改 根据上级指示进行检查整改。 区划地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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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特困人员认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三章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救助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2.在工作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4.在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救助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救助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救助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社会救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58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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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11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救助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救助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救助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救助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社会救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58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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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救助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救助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救助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救助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社会救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58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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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等;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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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孤儿认定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通知和批复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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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慈善组织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5.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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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2.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3.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4.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收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收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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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备案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项:“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将拟用名称向所在地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区划地名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区划地名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区划地名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区划地名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区划地名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划地名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90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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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慈善信托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5.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52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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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养老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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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建设经营性公墓(塔陵园)审核转报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批准。”《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九条“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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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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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三)省辖市内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区划地名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区划地名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区划地名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区划地名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区划地名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划地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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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之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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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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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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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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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县、市辖区乡镇设立、撤销、更名。政府驻地迁移、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区划地名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区划地名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区划地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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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区划地名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区划地名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区划地名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区划地名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区划地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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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道路(街、巷)的命名、更名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一)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区划地名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区划地名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区划地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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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门牌号码的编制发放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和单位向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统一编制号码后向申请人发放门牌号。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区划地名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区划地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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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新申办福利企业认定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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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大型建筑物及居民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备案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八条:“ 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将拟用名称向所在地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其他职权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区划地名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区划地名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区划地名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区划地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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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慈善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行政奖励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慈善总会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5.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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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慈善总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慈善总会
服务电话:      0377-68261817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受理地点:桐柏县大禹路中段司法信访综合大楼慈善总会
59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 河南省妇女联合会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74号文) 行政给付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豫民文〔2019174号文;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服务电话:    0377-83813954                      投诉机构:          桐柏县民政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83813987
受理地点:桐柏县大禹路中段司法信访综合大楼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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