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县(区)自然资源局、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县(区)自然资源局、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县(区)自然资源局、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县(区)自然资源局、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区)自然资源局、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7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8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9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0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1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2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3 | 对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处罚 |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4 | 对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处罚 |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5 | 对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6 | 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7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8 | 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9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0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1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2 | 对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3 | 对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4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5 | 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二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6 | 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四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7 | 对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8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9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0 | 对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未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损的,未及时修缮、维护和清理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1 | 对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2 | 对道路两侧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3 | 对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4 | 对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未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未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未确保公共安全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5 | 对擅自占用道路、桥梁、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6 | 对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7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未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未硬化进出口路面或者随意排放产生的污水、油污等污物,未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8 | 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景观照明等未按照规定设置,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未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未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立即修复或者拆除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9 | 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未征得市、县(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40 | 对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41 | 对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42 | 对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43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44 | 对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 |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45 | 对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 |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46 | 对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五条 |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47 | 对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 |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48 | 对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第五十五条 |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49 |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50 | 对从事爆破等危害村道安全作业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51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52 | 对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53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54 |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55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56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57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58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59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七条 |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60 |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处罚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 |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61 | 对在居民住宅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作业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的处罚 |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南阳市交由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事项清单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县(区)自然资源局、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县(区)自然资源局、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县(区)自然资源局、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县(区)自然资源局、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区)自然资源局、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7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8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9 | 对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0 | 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1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2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3 | 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4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5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6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7 | 对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8 | 对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9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0 | 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二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1 | 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四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2 | 对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3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4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5 | 对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6 | 对道路两侧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7 | 对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8 | 对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但未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未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未确保公共安全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9 | 对擅自占用道路、桥梁、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0 | 对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1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未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未硬化进出口路面或者随意排放产生的污水、油污等污物,未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2 | 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景观照明等未按照规定设置,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未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未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立即修复或者拆除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3 | 对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4 | 对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5 | 对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6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第二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7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38 |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39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40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41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42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43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七条 |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44 |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处罚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 |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45 | 对在居民住宅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作业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的处罚 |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南阳市在乡镇(街道)集中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一、居民住宅小区、商业服务网点。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平方米)的七类场所:
(一)“多合一”场所;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贸市场、旅馆、饭店(含农家乐)、沿街门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发、采耳、健身、汗蒸等营业性休闲场所;
(五)邮政、电商、物流(含快递收发点)、金融网点、医疗卫生机构;
(六)公共书屋、展示陈列等基层文化服务场所;
(七)生产、加工、储存非易燃易爆品的工厂、作坊、仓库、堆场等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