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宛工改办〔2019〕25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6条。 |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评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立项用地、建设许可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宛工改办〔2019〕25号); |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 申请人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9条;《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0.9强制性条文)。 | ||||||
3 | 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审查、论证、咨询,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 | 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设计方案审批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 | 工程咨询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 建筑工程编制单位 | |||||
(2004年9月20日 豫发改收费〔2004〕1555号) | 市政工程编制单位 | |||||
4 | 生态修复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编制咨询服务;项目勘查设计、工程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 | 生态修复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编制咨询服务;项目勘查设计、工程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资格核准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44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 | 甲级、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机构 | 申请人独立承担资质范围内的项目可研编制、项目投标、项目实施等事项,审批部门保留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审查、验收等工作。 |
5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 矿业权审批前期工作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 符合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相关资质 |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工作 |
6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 矿业权审批前期工作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7 |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 甲、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 |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工作 | |
8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选址意见书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规划)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 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
9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评审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规划)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出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评审意见 |
10 | 联合测绘 | 建设项目人防竣工验收核实认可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南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实施细则(试行)》(宛工改办[2020]10号) | 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服务机构 | 根据《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试行)》(宛工改办[2020]10号):在建设项目涉及自然资源、房产、城管、人防、消防等行政审批的测绘中介服务领域推行“联合测绘",即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服务机构提供自然资源、房产、城管、人防、消防等行政审批所需的各项测绘服务。 |
11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国土)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四条 | 具备地质勘查能力的机构 | 出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 |
12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初审 |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国土)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四条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 按照合同实际情况约定。 |
13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国土)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令)第七条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根据项目业主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 |
14 |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七条、第八条。 | 工程设计资质 | 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为建设工程开展消防工程设计(含编制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消防设计图纸、提供机构及各专业设计人员的相应资质、资格)的工作,进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等工作。 |
1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设立。 | 具备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机构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
16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交通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审批、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项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 | 工程设计 | 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要求,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工作,编制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17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七条、第八条。 | 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 根据项目业主及合同要求,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含工程勘察、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预算、清单(如需要)、设计变更文件等)工作,及后续服务等工作 |
18 |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部门 |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9修正)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明确写明“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故涉及中介服务。 | 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9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评审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无资质管理 | 出具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意见。 |
20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 | 无资质、执业人员、备案要求 | 根据申请要求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21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表)、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生猪养殖项目)、采矿权新立登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采矿权开采方式变更、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变更登记、生猪定点屠宰场变更(法人、名称)审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立)、排污许可证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九条 | 无资质、执业人员、备案要求 | 根据项目业主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项目)。 |
22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评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 | 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
23 | 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 民政部门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4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政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5 | 财务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认定 | 民政部门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民政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 | ||||||
负责人变更登记 | ||||||
27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民政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政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9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民政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登记申请书;(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 章程草案。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0 | 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认定 | 民政部门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1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 民政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2 | 审计报表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民政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3 | 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民政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4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 |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35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放射治疗、核医学除外)、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放射治疗、核医学除外) | 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 |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36 | 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放射治疗、核医学除外) | 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6第8号修改) |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37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放射治疗、核医学除外) | 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八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6第8号修改)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所 | |
38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放射治疗、核医学除外) | 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第十一条 |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39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许可、延续、变更项目)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 获得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
4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2015年修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2015年修正) | 需有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为建设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4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第七条 | 工程咨询 |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4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第七条 | 工程咨询 |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专家评审结果 |
43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评审 | 所有核准事项 | 发展改革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第七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进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河南省)》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
44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 |
45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 各项目单位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 | 根据项目单位要求,开展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图纸编制工作。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深度。 |
46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 无资质要求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 |
47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河南省)》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所有核准事项 | 发展改革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673号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2号第二十六条 | 无资质要求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8 | 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编制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42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 具备考古勘探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文物勘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文物勘探 |
49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 | 林业部门 | 依据《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七条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0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部分的综合考察报告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批 | 林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6)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1 | 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省级权限);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省级权限) | 林业部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2 | 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林业部门 | 参照《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 第27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 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 审批(核)事项服务指南。 | 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