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
(一)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办理户口登记时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不一致的,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三)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下列人员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公安机关不予受理:1、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四)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出生日期的,统一由省委组织部或设区市市委组织部出具的有关干部出生日期更正的公函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认定函,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书面更正申请办理。
(五)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3、能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相关原始资料。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