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44号)规定,关于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户口合同制工人问题,仍根据1991年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即:对转为城镇户口的合同制工人,其中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如果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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