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仅限部分国家和地区);(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
一、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仅限部分国家和地区);(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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